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Supervisionmeasuresforinsurancesalespractitioners(fulltext)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询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
3、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
4、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损毁影响使用的;(三)遗失的。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
5、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名称及编号;(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
9、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A)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
11、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岀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