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明确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客户服务和日常业务等活动中执业失信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insurancesalespersonnel
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产品介绍、招揽、销售的人员,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和其他用工形式的销售人员。
3.2
保险中介机构insuranceintermediary
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3.3
保险监管机构insuranceregulatoryagency
具有保险监督和管理权力并实施保险监督和管理行为的机构。
3.4
地方保险行业协会localinsuranceassociation
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外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含同业公会)及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3.5
客户customer
接受保险产品、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等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3.6
执业失信行为misconduct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3.7
执业失信行为记录recordofmisconduct
对经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调查认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
3.8
“代理退保”活动maliciouspolicysurrenderbyproxy
个人或团体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4执业失信行为的分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对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带来损失,或对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五大类。
4.1越权行为类
4.2不当销售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
4.2.1销售误导行为
销售误导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4.2.2隐瞒重要信息行为
隐瞒重要信息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4.2.3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行为
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4.2.4伪造资料行为
伪造资料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4.2.5同业销售不当竞争行为
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产品、利用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处罚决定等形式攻击同业进行不当竞争。
4.2.6其他不当销售行为
其他不当销售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a)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b)严重干扰、报复投诉客户;
c)利用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d)其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并认为有必要作为不当销售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
4.3违约招募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进行人员招募及行业流动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4.3.1违约招募行为
违约招募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b)在招募活动中,冒用公司名义或用个人名义向被招募人员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
4.3.2不当签约、离职行为
不当签约、离职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4.3.3其他违约招募行为
其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并认为有必要作为违约招募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
4.4不当业务活动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
4.4.1业务活动欺诈行为
业务活动欺诈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d)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虚构保险合同或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等手段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4.2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及被招募人员等)隐私的行为。
4.4.3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
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4.4.4其他不当业务活动行为
其他不当业务活动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d)其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并认为有必要作为不当业务活动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
4.5其他类
本文件以上所列各条款执业失信行为之外还包括:
5执业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
5.1执业失信行为认定的基本原则
5.1.1依据正确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时,依据应正确、充分,不得没有依据而实施执业失信行为认定。
5.1.2程序规范
5.1.3处置得当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考量执业失信行为性质、损失程度、社会影响等主客观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置得当。
5.2执业失信行为的认定主体
5.3执业失信行为的识别
5.3.2立案调查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到涉及本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含离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职期间)涉嫌执业失信行为的线索后,由本单位内部执业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进行识别,若确属涉嫌执业失信行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启动调查取证。
5.4执业失信行为的调查取证
5.4.1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5.4.2调查的证据可以包括:
5.4.3调查工作时限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5.4.4调查报告
5.5执业失信行为的审定
5.5.3针对已离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失信行为,由原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执业失信行为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