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告知的情形如何,告知的内容不外乎限于三个方面: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的陈述的转述。投保人的告知或者陈述,具有下列特征:
1、陈述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向保险人作出的说明,并且不构成保险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2、陈述是因为投保人引诱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法律上的后果的说明;
3、陈述是因为投保人在成立保险合同前对保险人所为说明不实而发生法律上的后果的说明。
因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作出的陈述,在本质上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事项的陈述,并非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当然内容。
二、违反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
1、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以保险人已知或者应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起算点,举证不易,不利于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反而有利于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以致造成权利滥用;
2、保险人的解约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应当适用除斥期间。所以,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项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之一年除斥期间。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投保人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该款的规定严格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文义解释,保险人得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论该事实是否为重要事实)解除保险合同。同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该款的规定没有区别投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事项为“重要事项”还是“非重要事项”,一律可以作为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这种规定,实际上并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