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2.投保人并不需要主动提供所有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信息,而只需要对那些保险人已经明确询问的问题进行如实回答。
1.关于告知内容的范围,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当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需要告知的内容存在争议时,不是由投保人承担证明责任,而是由保险人来举证证明其所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1.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其后果并非必然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当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概括性条款具有具体的内容,那么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这些内容,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
3.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将不得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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