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150号中南家园二期中南发展大厦501-503室。负责人:许俊,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该支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宁,该支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元,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儒,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9元,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陆晓燕审判员徐冰审判员贾建中
书记员:王晴雯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表示必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