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合同的解释方面主要应遵循字面解释方法,即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要忠于文字字面的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依字面解释的原则,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只能限定在投保人一人身上,而不应包括其他人。
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严禁重复投保
一些投保人误认为将同一机动车辆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后,就可以有更多的保险保障或出险后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构成了重复保险,这是由于投保人对保险知识不甚了解造成的。
不要超额投保
一些投保人由于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多或者听信了不良代理人的劝说,误认为保险金额越高,一旦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赔付就越多,因此,在投保时把保险金额定得很高,不但高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甚至高于投保时的同类型新车市场购置价。
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
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不清楚的条目要向保险个咨询清楚,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偿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等条款。此外,还应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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