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合同
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律特征
①双务合同:合同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②射幸合同:保险人赔偿义务的实际履行带有偶然性
③附和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④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最大程度的诚实守信
⑤要式合同:按法律规定方式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
⑥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
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
存在形式
有保险人签署承诺的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保险协议书。
(2)保险人
别名
承保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理解:保险人不是人,是一种组织形式。
①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②保险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③保险人是履行赔偿损失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投保人
投保人条件
要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①保险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③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3)被保险人
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证,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分类: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如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等。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其本身的生命及身体取得保险保障的人,人身死亡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无法享受赔偿的请求权。
(4)受益人
①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②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和特征
Ⅰ、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Ⅱ、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给付。
Ⅲ、受益人如未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Ⅳ、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Ⅵ、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归受益人独立享有,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③受益人可以是1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须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5)保险标的
①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②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
(6)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对价。
(7)保险金额
概念: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财产性保额
①不能超过投保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②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保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③投保人以一部分保险价值投保:保险人赔付保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人身保险的保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1)按实施方式
强制保险: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自愿保险: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2)按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
健康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如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主要业务种类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业务种类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险: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业务种类包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投资保险等。
(3)按承保
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风险。
(1)最大诚信原则
定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原因
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射幸性)
内容
告知
订立合同前、中、有效期内重要事实如实告知,目的在于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与程度。
投保人告知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保险人告知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保证
对特定事项作出承诺,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保险人需有弃权的意思表示;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保险合同一方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即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
②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保险合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
构成
①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②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③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3)补偿原则及派生原则
基本含义:
①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
②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保险合同一般不适用【人寿保险一般是给付型的】
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权利代位: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按保额全数赔付,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重复保险分摊:
比例责任分摊: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包的金额总和
限额责任分担: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4)近因原则
含义: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的确认
①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②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起决定或有效左右的原因为近因
(5)有利于被保险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及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基本原理
(1)大数法则:当有规律性重复一件事的次数越多,所得的预估发生率就会越接近真实的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