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阳光南航航空意外保险计划(A款)(国内)(互联网版)
重要提醒:
3、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4、本产品每位旅客同个航班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5、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7、本产品投保年龄为14天至100周岁。(备注:71至10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8、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页面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内容。
9、出行期间家财保障,承保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拥有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产权的、房屋结构为钢混或砖混且用于自住的商品房,因保险条款所载明的原因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赔偿。本保险不承保生产经营的房屋,不承保自建房屋,由地震、海啸造成的房屋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10、截止2023年三季度,阳光产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该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
11、自2024年10月17日起,阳光南航航空意外保险计划(A款)(国内)(互联网版)产品全面升级,具体保障内容以保单展示为准。
(1)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搭乘南航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及伤残,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2)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由于发生航空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药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为零,给付比例100%,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
(3)航班延误
(一)保险责任: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延误达2小时及以上,且被保人乘坐该航班到达目的地后,可申请赔付。
如被保险人原计划航班发生变更,承保的航班会自动变更为变更后的航班,实际搭乘的航班延误达2小时及以上,且被保人乘坐该航班到达目的地后,可申请赔付。如被保人在申请变更航班时,新航班已通知延误的,本产品将不予赔付。
(三)延误赔付标准:乘机人实际乘坐的航班(乘坐哪趟保障哪趟)延误达到2小时(120分钟)不足3小时(180分钟)的,可获赔偿100元人民币;延误达到3小时(180分钟)不足6小时(360分钟)的,可获赔偿300元人民币;延误达到6小时(360分钟)及以上的,可获赔偿600元人民币;航班延误累计赔付金额以600元为限。
(四)航班延误险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未搭乘航班,或发生退票的,该保险可申请退保,本保险不予赔付。
2、本保险不包含航班取消责任。
(4)航班返航或备降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固定航班遭遇返航或备降的,可获一次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
(5)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损失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风险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最高1000元(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高):
(一)火灾,爆炸,水箱、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二)暴雨、暴风、雷击、洪水、冰雹、暴雪、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突发性滑坡;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遭受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并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证明,且在立案之日起九十天内未能破案的。
(1)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
因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因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违反航空班机承运人关于安全管理规定;
(七)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的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十三)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服刑期间或在逃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四)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空乘人员等非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期间;
(五)被保险人乘坐非经国家民航管理局批准的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以及医疗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航空意外伤害及医疗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造成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八)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九)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不符合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为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医院就诊。
(3)航班延误: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航班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劫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未登乘原计划搭乘航班的航空公司安排的最早或唯一替代航班的;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航班的乘机手续后,未能登乘或未能准时登乘该航班,但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或未能准时登乘的不受此限;
(四)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时或投保时已经知道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航班备降或返航: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备降或者返航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备降或返航情形的。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人员或保险财产其他使用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寄居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八)由于施工或试水、试压而导致的水箱、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九)虫蛀、鼠咬、霉烂、变质;
(十)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而发生的入室抢劫、盗窃。
以下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及制品、首饰、珠宝及制品;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
(三)花、树、鱼、鸟、虫、盆景、家禽、家畜等各种养殖及种植物;
(四)古玩、古书、字画、艺术品;
(五)生产经营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
(六)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七)各种机动及非机动交通工具;
(八)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被保险人在旅行前其自身行为或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或部件的损毁;
(二)简易建筑,堆放在露天、阳台、天井及简易建筑内的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财产的贬值损失;
(五)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有,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14天至100周岁的南航乘客。
购买保险时,如您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将支付给您的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其它保险金均直接支付给您/被保险人本人。
可以。如您退票,保险费会自动跟随退票费一同退还。你也可以在航班起飞前单独退保,详情请咨询南航客服热线40066-95539。退保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购保后,个别旅客变更升舱、签转时,旅客无需操作任何变更工作,承保的航班会自动变更为改签后的航班。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遗体殡葬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4、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明细账单、诊断证明、病历;
(四)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如被保险人在社会保险机构、其他保险人或其它单位已经获得部分医疗费用赔偿,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已被赔付或报销单位留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财务分割单或在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上注明已赔付金额,并加盖赔付单位的财务章。
(1)航班延误理赔
(2)其他保障理赔
您需要递交由南航或目的地机场开具的"航班不正常"证明,包括航班号及日期,航班延误时长、原因等。
(2)承保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机场接驳客车以及其他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安排的巴士。
(3)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前往阿富汗、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5)本保险不承保航班取消责任。
(6)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如何提供账号?
若使用《户口本》,则提供主页、被保险人页、监护人页;若提供身份证,则提供儿童《出生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正反面。
(7)我无法进行自助理赔报案怎么办?
您的自助理赔申请成功后,如达到约定的赔偿条件,会在核定后的8-15个工作日内理赔至您的帐户。
详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
(1)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2)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山西、山东、天津、河北、重庆、广东、江苏、河南、云南、新疆、西藏、黑龙江、上海、深圳、青岛、辽宁、海南、广西、浙江、贵州、四川、青海、陕西、湖北、湖南、吉林、宁波、大连、甘肃、安徽、江西、福建、内蒙古、厦门、宁波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
全国区域内销售。
本保险提供电子发票,可自助下载打印,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备同等效力,可支持报销入账。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上述内容仅提供产品概要介绍,不构成保险合同一部分,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及条款,并以其规定为准。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栋5层01E59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6380380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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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