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下午第15期民商对话工作坊在之江校区图书馆五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民商对话工作坊的与会嘉宾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岳卫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吴勇敏老师为评议人,民商法所执行所长章程老师主持,经济法所长范良聪副教授一同出席本次民商对话工作坊。
岳卫副教授作的题为“利他型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对价关系”报告是江苏省保险学会2016年应用课题“利他型人寿保险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成果之一。岳卫副教授在报告中指出,传统理论认为,利他型人寿契约的法律性质属于民法中的“利他型契约”(“利益第三人契约”),该类契约的主要特征就是第三人享有独立、直接的履行请求权。而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般认为其意旨在于为投保人身故后的遗属提生活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保险功能的多样化发展其结论受到了挑战:就涉及多方利益的利他型人寿保险契约而言,仅从保障投保人遗属生活这一角度得出结论是否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是否过分强调了受益人的固有权性而忽略了投保人的债权人、投保人的其他继承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关系人之间显失公平的情形发生等等问题。
岳卫副教授从现实生活的角度出发,以银行存款契约为例,当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达成内容为存款人身故后银行需将存款支付给存款人指定的继承人的利他型契约。依照所谓利他型契约的当然效果,该继承人取得的存款应当不属于存款人的遗产,亦不为其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此种契约效力发生使得被继承人均可通过此法规避继承法的原则,完全阻断了债权人通过遗产回收债权的途径,这显然会造成法理上的解释困难。
随后,岳卫副教授结合德、日两国的司法实践就不同学说进行了详尽的观点展示和学理论证。德国学者主张,可以将保险人视为投保人的代理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即可视为对投保人赠与的承诺。岳卫副教授认为这样的解释忽视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显然属于过于拟制而难以得到赞同。
岳卫副教授提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同生前赠与或者遗嘱继承似乎并无二致,其实质就是投保人向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我国保单质押业务、保单贴现制度的存在从均从侧面证明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其可以发生如下的法律效果:第一,在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下,投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二,若我国继承法将来规定有归扣、特留份扣减等平衡共同继承人之间利益的制度,则当然适用之。现阶段,人寿保险金应可成为必留份的对象,而不能使人寿保险成为必留份制度的脱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