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论文(精选5篇)

商务部的一项调查表明,2005年~2007年,82%的跨国公司继续扩大对华投资,57%的跨国公司在生产方面的投资倾向于独资新建。可见,外商投资独资化的情形在未来更是会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的原因分析

1.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领域扩大

外商在华投资初期,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合资、合作是外商进入中国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加入WTO,在200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对银行、保险、电信、运输、旅游、法律咨询等服务领域的外商独资经营限制进一步放宽,更多的产业领域允许合资企业中外商持有51%以上的控股权。这项政策的改变起到了鼓励外商独资化的作用,不仅新建的外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比例上升,原先无奈采取合资方式进入中国的外资,也纷纷转变为独资化企业。

2.合资企业双方在管理和文化的冲突

合资企业在二十几年的发展中,尽管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但是由于管理理念不合或因文化差异等原因导致内耗大幅度增加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一项国际性的合资企业调查报告显示,合资企业的成功率一般只有三分之一。很多跨国合资企业在管理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合资双方在企业管理和文化上的冲突。有了合资关系,就要花很大气力来协调管理制度和风格,协调成本很高。

3.保持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

依照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是具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其中,所有权优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独占无形资产所产生的优势;另一是企业规模经济所产生的优势。跨国公司所有权优势主要体现在技术、企业规模、组织管理等方面,尤其以先进技术最为重要,这些是他们相对于东道国竞争者的比较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竞争力的核心能力。以契约投资的方式与东道国合伙人共同建立合资企业,将会导致专有性的无形资产迅速扩散。当合资所取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企业为防范其“技术外溢”所花费的成本时,跨国公司宁愿选择具有较高控制程度的形式,也就是独资。

三、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对本土企业的影响

1.减弱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溢出效应

FDI技术外溢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在跨国直接投资中,由于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成立合资公司等形式的国际化生产,使技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向东道国扩散,从而带动东道国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人才素质的提高,促进东道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生产力的进步,是经济外部性的一种表现。其技术溢出效应是对本土企业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然而,随着独资化趋势的加强和自有知识产权的保,这种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扩散的渠道也被封死了,减弱了正的溢出效应,使得本土企业的学习模仿变得更加困难,阻碍了本土企业对先进技术的获取。这篇论文

2.阻碍本土优势企业的发展,挤占国内市场份额

通过以往多年的竞争,我国已经形成一批有较强的技术和产品开发能力、有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场占有率的本土企业。不过,由于诸多制约,这些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实力还有明显差距。独资跨国公司通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与其产品的差距,在市场上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挤占了本土企业的产品市场,甚至在某些领域中居垄断地位,从而控制国内市场。目前,国内一些行业的本土企业已被外商控股,特别是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不少商品已被外资占有约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

3.导致人才竞争更加激烈,本土企业更难留住人才

企业之间的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在土地、劳动力和资本逐一角逐之后,以知识为标志的人力资本正在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关键性生产要素,也是企业间争夺的焦点资源。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凭借良好的知名度、优越的软硬工作环境以及优厚的薪水待遇,能吸纳到国内许多优秀人才为其工作。另一方面,本土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由于用人机制不活、待遇不高,在吸纳人才方面,本土企业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金伯生简历

金伯生1984年毕业于北京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之后进入当时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研究所工作。曾任外经贸部研究所日本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商务处一秘。现任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研究员。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百余篇外经贸研究论文。多次为中央部委和地方的外经贸研讨会、培训班讲课。近年来作为课题组长完成的课题有:商务部研究院课题《加入WTO后我国服务业吸收外资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策》、商务部课题《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政策、问题及建议研究》、国际合作课题《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等。

在个体的外商独资化不断加强的同时,作为一个整体,外资企业的积聚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说,外商投资独资化将是一个长期趋势。虽然截至到2004年,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形式仍以合资企业占绝大多数,但是外商投资独资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2001年是外资在华投资战略转变的分水岭。当年中国新批外商独资企业数额超过合资企业近倍。2003年,外商独资企业的比重更进一步加大,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分别占当年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的65%和30%。而2004年1~10月份,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独资企业24793家,比去年增长15.7%;合资企业则仅有9282家,甚至比去年下降了6.9%。

外商独资化之因

金伯生认为,主要是五个方面的原因促使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比重加大。

首先是中国吸收外资的政策更加宽松,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加入WTO后,中国在涉外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上作出了重大调整,修改和颁发了一系列法规,客观上为外资进入中国创造了宽松的制度环境。

“其中,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的法规就出台了几十部。”金伯生说,“2004年底,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经完成,将在2005年初正式实施。这已经是中国政府第三次对此目录进行修改。”

第二,由于中国的投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使得外商无需通过中国合资伙伴的协助也能顺利地设立和运营企业。几年来,中国各地在改善投资硬环境的同时,也加快了投资软环境的建设,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方便的服务成为各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三,在合资公司中,由于文化与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差距,外商与中国合资伙伴的摩擦有所增加,解决摩擦的难度也有所加大,使得外商更倾向于独资。

第四,是跨国公司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它需要在全球范围调配资源,安排产业链各个环节,从而使经营市场全球化。外商将在华投资企业作为全球经营链的一环,希望能够更方便地控制技术、销售、人员等。

最后,金伯生认为,在合资公司中,中方合作者的配套资金不足等问题也是导致外资公司独资化趋势的一个原因。

外资呈现网络积聚

在个体的外商独资化不断加强的同时,金伯生还认为,作为一个整体,外资企业的积聚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有关报告显示,随着中国加入WTO进入后过渡期,中国越来越接近全面履行入世协议承诺,市场环境越来越宽松,也越来越遵循国际规则的要求。同时,中国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激励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任何一个公司都不得不将自身的资源逐渐集中于其最具优势的环节或能力,而将其不具竞争优势或优势较小的业务部分外包给其他公司,通过协议或客户网络获得公司生存所必需的外部资源支持。跨国公司不例外,整合自己的在华资源成为一种趋势。

但是这种不断演化、延伸的网络关系是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与合作中形成,是在相似的文化特征背景下,公共熟悉的规则环境下、相近的行为习惯下逐步发展形成。从目前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积聚情况看,可以大致区分为几个板快:欧美企业板块、日本企业板块、韩国企业板块和港台企业板块。这些板块内部,特别是来自台湾的投资者,基本上都形成了比较齐全的产业链体系。随着服务业的全面开放,这样相对封闭的体系将会越来越明显。

未来,中国企业在一些重要制造业领域,比如汽车制造、IT行业、医药行业等,将可能越来越边缘化。而外资将更多地进入这些领域。金伯生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一二十年间,制造业依然是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至少说,服务业占外商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会超过制造业。

加入WTO后中国出台的主要法规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建议》,提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上市。

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修订后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其中鼓励外商投资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

200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3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商购入国有股、法人股做出明确规定。虽然这个规定的基本出发点还是基于对国有企业或国内其他企业的保护,但是在股份改造和并购方面对外资的限制比过去少了许多,并购彻底向外资敞开大门。

论文摘要:该文对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论述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最后提出完善中国国民待遇制度的若干思路。

一、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国民待遇原则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原则,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是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以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按照互惠原则。②国民待遇的授予有特定的范围。③国民待遇制度的使用呈全球化趋势。

(二)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外国投资者。②关于投资的资产,即外国资本。③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即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

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迄今为止,我国外资的国民待遇仍然是不够的,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及WTO的协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

(一)“超国民待遇”

为吸引外资,中国从80年代起,对某些国际投资甚至采取了“超国民待遇”的态度,这在一定时期的确大大改善了中国资本不足的现状,为中国的长期经济高速发展贡献了力量。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

1.在企业税收方面:虽然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上“内外合一”,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减免较多,而且享有利润再投资退税、亏损弥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所以其实际税负比内资还是低得多。

2.外汇管理与调剂渠道方面:外资企业也享有一定的优惠。按当前的外汇管理法规,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持有所创外汇而不必卖给中国银行,并且还可以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在外汇调剂渠道方面,外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调剂中心自由选择进行买卖外汇。

(二)“次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种种优惠的同时,又受到较多限制,即通常所说的“次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

1.在出口业绩和销售要求上:尽管目前我国外资法经过修改,基本上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方面的强制性具体要求,但仍有一些出口引诱方面的规定。

2.在企业设立条件与要求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的限制性条件要比比境内企业规定的条件要多。

3.在服务收费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购买的物料或为其提供的公共设施,其收费一般应与内资企业相同,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常常有悖于此。上述“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并存的现象,构成了对国民待遇的双重违反。

三、完善中国国民待遇制度的若干思路

(一)调整并理顺内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统一内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

首先有利于国内不同投资主体享有平等的待遇标准和公平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在公平的法律及政策环境中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其次是有利于给外资国民待遇的适用提供统一的参照和具体的标准,为制定外资国民待遇的标准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平台;另外还有利于落实和贯彻我国入世所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透明度的承诺。

(二)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待遇标准,取消对外资的非国民待遇

外资待遇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导。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应成为我国外资立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国民待遇标准,这样一来,一方面是在统一适用的国民待遇标准规定下,外资能公平、有序地进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资进入的非法投机倾向,更有利于贯彻外资进入的透明度原则,另一方面是取消外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这种待遇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统一税收立法,实行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做法就可以使内外资企业税负公平,使内外资企业可以在同一的平台上公平地竞争,这在国内资企业普遍竞争力较弱的情况下更有突出的意义。

(三)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WTO和双边投资协定及国家外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外资待遇规定

国民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WTO的正式成员,中国应当受到WTO所有规则的约束,并受制于我国在贸易、服务和投资等市场准人及其待遇上所作的让步和承诺。这些规则和义务不仅适用于中国中央政府,而且对省市级地方政府也同样适用,因此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中与WTO及双边投资协定不一致的规定既是我国入世的承诺,也是更好地利用外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举措和法律安排。同时还应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我国外资法律法规不相协调的外资待遇规定,使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安排能够协调一致,相互补充。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1]徐崇利.试论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标准的问题[J].国际经济法论丛,1998,(5).

[2]叶兴平.北关自由贾易协定的投资规则及其对多边国际投资立法的影响[J].国际经济法论丛,2002,(10).

[3]丁伟.论世界贸易协定体制下我国外资法面临的严峻挑战[J].国际商务研究,2006,(4).

一、服务业投资壁垒的界定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的规定,投资壁垒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投资准入壁垒、投资经营壁垒和投资退出壁垒。TRIMS所指的投资壁垒仅限于扭曲国际货物贸易的投资措施。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把外国直接投资(FDI)壁垒分为市场准入限制、所有权和管理限制以及运营限制三大类。因此,一般来说,投资壁垒主要是东道国政府设置的、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投资行为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也就是说,凡是直接或间接地使外资企业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投资壁垒。

迄今为止,对于服务业投资壁垒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国际多边协定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在许多国际和区域性贸易协定中所规定的投资措施实际上就是服务贸易中的投资壁垒。本文主要针对中国服务业中政策性投资壁垒的演变过程讲行分析。

二、中国服务业投资的开放过程

(一)严格限制准入:1979~1987年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外开放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开放模式,因此实行国际上先工业后服务业的开放路径。该阶段是中国利用外资的起步阶段,初步建立了管理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框架,创造了基本的投资环境,制定并颁布了管理FDI的法律法规,形成初步的FDI政策框架,实行区域性的FDI优势政策,对FDI准人的行业进行严格限制等。在此期间,允许准入的行业主要在制造业部门,服务业总体的投资壁垒非常高,但在旅游、房地产和餐饮服务业部门对外资的限制相对较松。1987年底,原国家计委颁发了《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对外资准人领域做了较大的限制,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还没有提上议程,禁止性和限制性投资壁垒都很高。

(二)跟随性发展:1988~1995年

1992~1995年是中国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但该阶段主要是放松第二产业的投资壁垒。对服务业而言,一方面由于重工业、轻服务业的思想存在,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没有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由于认为金融、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属于自然垄断部门,不适宜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开放,因此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1995年,中国重新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具体化,除此之外,皆为允许对外开放的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成为指导外资进入的重要法律文件。

(三)逐步降低:1996-2001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1997年再次修改,使得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部门大幅度增加,许多新的领域逐步开始向外商开放。例如,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矿产开发等行业,许多国家视为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国将其列入了鼓励类的外商投资行业。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银行、保险、外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零售商业等服务行业有限度的开放,此举走在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完全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已经比较有限,其中服务业主要是新闻业和广播影视业。

在该阶段,中国也开始认识到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出于人世谈判中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压力,开始放松对服务业的管制,降低对服务业利用外资的限制。

(四)严格遵守入世承诺:2002~2006年

(五)全面降低:2007年至今

2006底人世过渡期结束,中国全面履行了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随后,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于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在服务业领域,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全面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减少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建设和经营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对金融业外资投资限制尺度有所放宽,鼓励类包括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和期货公司(中方控股)。但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对外资开放较为谨慎。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标志着中国服务业进入对外资企业全面开放阶段,投资壁垒进一步降低。但是,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房地产业列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规范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三、政策启示

(一)对外降低投资壁垒

论文关键词缅甸经济对缅投资投资影响外国投资法

目前,中国的经济出现强势地位的趋势,这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因为它间接提高了中国企业的可信度,提升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我国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但同时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的风险防控。2012年11月2日出台了新的《缅甸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一、缅甸新《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到其投资之利

(一)明确了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缅甸于2012年11月颁布新投资法。该法确立了缅甸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基础,加强了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有效保障。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依缅甸法律程序建立的外资企业同其国内企业一样享有缅甸法人的地位,投资法宣告了外资企业在缅甸市场具有的法律保障。

(二)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障第一,投资者税后利润的自由支配。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可以通过涉外银行按汇率汇往国外。

第二,对财产国有化和被征收给予补偿。财产国有化和被征收问题,对外国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和利益保护问题。缅甸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投资方式灵活要顺利实现到缅甸投资,投资者还应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根据现有法律组建公司,外国资本与国民资本的比例可根据双方商定办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按100%的外资进行投资。因此,外资企业在组建企业时有两种主要形式,即可设立合资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此外,在实际运作中,中国企业还可以选择BOT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投资项目灵活选择投资方式,强调意思自治,《外国投资法》中表现为根据双方合同进行合作。

合资企业是指由投资双方共同投入资本,组成一个经济实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研发、共同生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设立独资企业是指投资者在缅甸独立投资建业的企业,即投资者独立出资经营、归投资者所有和控制、由投资者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缅甸《外国投资法》对内外资提供统一的投资优惠政策。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7条规定:本着“开发资源保障内需,扩大出口;增加就业机会;发展人力资源;发展银行金融业、高级公路、跨国公路、国家电力及能源和现代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有利于国家整体发展的高等级铁路、航运及航空事业;增强国民的国际竞争力;打造具国际水准的企业”的宗旨,缅甸政府鼓励外资向除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投资。在规定的领域,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优惠、免除关税、享受国民待遇和减免贸易税。

第一,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收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成果的税收负担,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税收优惠在缅甸《外国投资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制造业及服务业从开始经济运行第1年起连续5年免所得税。并视项目情况延长减免期限。项目享受5年减免所得税后,如果连续2年出现亏损,则从亏损年起连续后3年减免所得税。这样一来,减免税的优惠期(含延长期)最长达到了8年。若项目利润作为专项资金在1年内用于追加该项目投资的,减免所得税。缅甸《外商投资法》第18条第7款还规定:“对在经济落后及交通不便地区的外国投资项目,经政府同意后,委员会可延长第十二章规定的税收减免期限”。另外,项目设备、建筑物及其他资本的折旧,按规定折旧率计算后从利润中扣除,在境内从事项目有关的研发费用,从利润中扣除。

第二,免除关税,首先,对出口产品减免50%所得税。其次,项目建设期间必要的进口设备、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国内税或两项并减。另外,项目竣工后头3年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最后,经委员会同意,对投资期限内扩大投资规模所必须的进口设备、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第三,享受国民待遇和减免贸易税,缅甸外商投资法第27条第5款和第11款分别规定:“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税率享受国民待遇”和“投资企业对出口产品减免贸易税”。

(五)土地使用期限较长在缅甸,外商投资者对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长可达70年之久。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和规模批准土地使用期限5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委员会可视情延长连续2个1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其中,若为发展经济,经政府同意后委员会可批准在取得与土地租用人或使用人的初期协议后进行投资。经联邦政府同意,委员会可对政府部门及组织所属土地的地租标准进行调整。

二、新《缅甸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到其投资之弊

缅甸政府对外资的进入、经营以及退出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投资范围、投资委员会权限过大以及雇工要求等方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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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财经大学2023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初试435《保险专业基础》自命题...(一)风险与保险1.风险及其特征与类型,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2.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主要分类; 3.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基金。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三)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主体与客体、形式与内容; ...https://www.gaodun.com/kaoyan/sh/1321339.html
6.银行《个人理财》高频考点:第四章理财产品概述银行理财产品要素包含的信息可以分为三大类:产品开发主体信息、产品目标客户信息和产品特征信息。 产品开发主体信息包括发行人、托管机构和投资顾问等与产品开发相关的主体;产品目标客户信息是产品的销售对象,包括适合的客户群特征:产品特征信息包括产品标的资产类型、风险等级、委托币种、产品结构收益类型等。 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18-6/15278168734406.html
7.中国人寿保险行业I9&I17解读:基于财务报表探讨新会计准则的变化与...且确认周期拉长至整个保险期间 寿险公司营收规模大幅下滑 引入三大模型进行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合同服务边际CSM 使用滚动计量,可吸收非经济假设调整 平滑非经 26、济假设调整对利润的影响 准备金折现率由 750 曲线改为实际市场利率,但赋予险企 OCI 指定权 可能加剧利润波动,但可通过 OCI 缓冲影响 亏损合同损益单独披露 ...https://www.sgpjbg.com/bgdown/118646.html
8.中国太保寿险发布“金三角”产品服务体系暨全新产品“长相伴...作为中国太保寿险年末重磅新产品,“长相伴”(臻享版)终身寿险在活动中正式发布,并于12月20日上市销售。中国太保寿险转型总监冯金涛围绕产品设计三大价值原则介绍“长相伴”产品特色。第一是“爱与长情”,有效保额以3.5%左右增速终身递增,可领可贷;第二是“爱与相信”,所有保单利益在合同中载明确定,保障终身;第三是...http://m.northnews.cn/p/2054064.html
9.我国婚姻法有哪几项基本原则,请说明其内容。检验监测中心同各生产部和主管部门结合,按照有利于生产操作,有利于过程控制,有利于质量监督和保证产品质量的原则制定 ( )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检验数据要做到准确和及时,必须使用 ( ) ,并按规定进行数字修约。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应急物资的相关资料,包括: ( ) ;物资调用和使用记录;物资测...https://www.shuashuati.com/ti/4e5e5f7b497d4da9927bdb12637f80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