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近期打算给刚满周岁的女儿买份重大疾病保险,根据规定,保险受益人可写孩子,也可以写除孩子以外的其他人。请问,为子女买的保险,受益人究竟该写谁?
A.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分为“身故受益人”和“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会在人身保险合同列明。父母为子女买保险,身故受益人一般为家长,而生存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回到上述问题,即当投保人女儿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金受益人为女儿。
一般情况下,身故受益人可以根据一定规则选择指定。如果子女未成年,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可指定为父母自己(即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在孩子成年成家后,可根据情况将受益人进行变更。
案例演示
2009年6月,家住安徽淮南大通区孔店乡的李平(化名)一家收到了太平人寿6万余元理赔给付款,这笔保险金为这户刚失去孩子的家庭带去了些许安慰。
2006年11月,年轻的李平夫妇喜得“千金”。夫妇俩常年在外从事水上运输工作(当地俗称“跑船”),孩子暂由其爷爷奶奶照顾。为了弥补不能照顾女儿的一份愧疚,同时表达对女儿的一份关爱,夫妇俩在孩子刚刚符合投保年龄的时侯,就为其购买了一份太平人寿“福禄双至”重大疾病产品。该保险合同上默认的受益人(即生存受益人)是其女儿,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则是李平夫妇俩。
不幸的是,从2008年9月开始,孩子就出现头歪面瘫的症状。相继在当地医院和外地较大医院进行检查后,于2009年2月在南京儿童医院被确诊为小脑肿瘤。由于孩子的治疗需要大笔费用,李平此时想起了她曾经为孩子购买过的保险产品,于是,她于3月初向太平人寿递交申请理赔材料。太平人寿理赔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准备理赔。按照保险合同对生存受益人的约定,即将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将给付给孩子,由其监护人(李平夫妇)代领,可用于手术治疗费的补偿。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病情恶化,3月15日,孩子还是永远离开了人世。孩子去世,李平一家悲痛万分。年仅25岁的年轻母亲在处理完女儿后事之后再也没有心情与理赔人员接触,全权委托其他家人办理理赔。太平人寿理赔人员在安慰李平家人的同时,继续展开理赔工作,并确认孩子的病故属于身故理赔范围,并作出理赔6万余元的决定。作为本保单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孩子父母很快收到了一笔6万多的保险金。
专家提示
生存受益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原则上是固定不变的,而身故受益人并不一定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随时进行变更。对于某些长期险,身故受益人的变更往往是必然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指定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指定其他身故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如父母为子女购买长期险(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子女未成年时,身故受益人可以指定为父母,当子女成年成家后,身故受益人完全可以变更为子女的配偶或其子女。
如某30岁家长为刚满周岁的孩子投保太平人寿“福寿连连”产品,保险合同约定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享受此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即孩子,而不是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生存保险金可以由父母代为领取。在子女成年后,生存保险金由子女领取,一直可领取至88周岁,88周岁还可领取生存满期红利。其时,父母(投保人)可能已经作古。所以,父母在投保时,就不应把自己当成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以自己的年龄推算出这份保险的满期生存金要自己近120岁才能领取,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为自己并不是这份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作为身故受益人,如果父母没有生存至保障期满,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未及时变更这份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则身故受益人将自动变更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可能是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即有可能是投保人的孙辈。可谓一张保单,延续了三代人的责任与关爱。在投保时,父母就应考虑到这一点,而不应把自己定位为永远的受益人,而应把保险作为一份留给子女持续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