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日前,上海车主詹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
4月20日,这位推销小姐再次致电詹先生,询问詹先生是否决定购买保险。当詹先生询问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时,这位小姐表示他们代理的是a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产品。“由于我之前的保险是在a公司购买的,因此我便表示,如果是a公司的车辆保险,我就考虑购买。“
投保公司“鸡“变“鸭“
可是谁知,这个小姐却告知,不要也不行,因为保险已经买好了,不能反悔了。即使想要买其它保险公司的保险也不行。这让詹先生大吃一惊:“我从来没有和这位小姐见过面,也没有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怎么就可以下单了?“
一份连车主都不知道的交强险
虽然这位b保险公司的推销小姐表示已经将詹先生所需要的保险都买好了,但是由于詹先生并未同意,因此,他并没有理睬这位小姐,转去c保险公司投保。没想到,c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詹先生表示,他的交强险已经被锁定了,即交强险已经投保过了,不能重复投保交强险。詹先生当即怀疑是前几天的那位b保险公司的推销李小姐已给其购买,且由于在交强险的信息平台上,的确已经有了詹先生投保交强险的记录,因此,詹先生只能无奈地作罢。
而由于在《保险法》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时,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而车辆保险,其实就是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结合。因此,就会导致有一些中介公司利用这一漏洞开始违规操作,私自为车主投保交强险,而车主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了。
对于詹先生购买交强险的纷争,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汤淡宁律师表示,民安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种侵权行为。由于b保险公司未经车主同意就给詹先生购买了交强险,导致车主不能自行选择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就可以看作是一个侵权行为,它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作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如果车主想要将b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退掉,必须要和b保险公司进行交涉,给出书面文件,详细表明事件的情况,并且提出若由于b保险公司的行为导致詹先生无法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导致的赔偿责任由民安保险公司全部负责。
第三方建议退单要求可以得到接纳
同时,该工作人员告知遇到此类事件的具体解决方式:如果车主想要退这份交强险保单,需要先将交强险的费用交至c保险公司,在c保险公司确认后,会给保险同业公会的交强险信息平台发送电子联系单,随后由保险同业公会进行核实,到底是哪家保险公司做了这份交强险的保单;确认后,同业公会会给该保险公司一个书面的处理意见,追究责任人;随后,通过技术手段,将已经在信息平台里的詹先生的这份交强险保单予以退保,并再由c保险公司重新投保。此外,由于退保所发生的损失费也将由该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