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赏析八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医疗机构报销效率

一、农村医疗保险的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相当的农村人口被排挤在社会保障体系外。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处于落后地位,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下,承受能力有限,对比相对成熟的社会职工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来说还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医保相比于发达国家还不是全民医保,为了保障基本的医疗服务,扩大农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也成了刻不容缓的重中之重。

二、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差距大

农民是十分在意既得利益的群体,他们想要用低额的医疗保费去换取尽可能高的报销金额,农民如果生病,在乡镇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要比在市级医疗机构要高,但是由于乡镇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及医疗环境的落后,专业医疗人才的流失,使得大多数的农民在遇到重大疾病时选择了医疗条件更好的市级医疗机构,但与此同时就得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低比例的报销金额,这对于这部分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虽然医疗保险统筹报销可以减轻一部分的医疗费用,但是对于重大疾病的花费上,也是杯水车薪。

(二)医疗机构收费参差不齐

随着定点医疗机构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医院可以让患者在住院后直接报销,但是由于报销系统直接根据医院开具的单据进行报销,很多都不是按最有利于投保者的方式进行治疗,多开药、开贵药,过多的医疗服务都使得农民的就医压力增大,报销比例过低,都是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之一。医院在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能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医务人员道德素质的管理。

(三)异地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复杂。

农民工在外打工遍布全国,与此同时外地就医的比例越来越高,对于参保的农民来说,发生的医疗费用得不到及时的报销,报销程序过于复杂,浪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超过了报销的金额、得不偿失。本地区范围内的农合报销还可以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但处于异地偏于地区的农民来说,报销医疗费用真是存在相当的不便。

(四)间隔不久的医院报销审批程序过于缓慢

对于很多慢性病患者来说,同一年度住院的频率要远远高于普通疾病的住院率,当地农民在定点医院报销统筹住院费用后,还要经过本地级和上一级农合办的审核,如果出院间隔不久又再次住院,这部分医疗费用有可能没有经过审核而不能在院直接报销,从而再次复杂化农民的报销流程。

三、农村医疗保险问题的解决途径

(1)加强政府统筹规划,提高对乡镇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程度,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提高乡镇医疗机构的设备水平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普及农民社会保障知识,扩大医保覆盖面,进一步简化补偿手续,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保线,提高封顶线,使实惠切实落在农民身上。同时,要降低起付门槛,扩大补偿范围,应将慢性病、住院分娩、人为事故等列入补偿范围。合理提高分级分段报销比例,实行二次补偿。积极探索大额为主,兼顾小额的医疗费用补偿方式,尽可能做到,大病大补,小病小补,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一、阻碍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管理的因素

(一)基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医保体制设计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从户籍属性出发进行设计的,把农民、城镇居民分别纳入不同的保障模式,两种模式的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总筹资水平、报销比例、报销范围都存在差别。这种分割管理的体制模式对于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范围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这事实上是對农村居民的一种不公平。这种按照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设计的制度,难以适应城乡庞大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需求,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趋势。

(二)管理体制分化增加衔接难度

为我国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医疗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一直以来都是由各地的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则一直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这就形成了同为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工作,但是农村和城镇的医保工作却分别归属于两个部门管理的局面。这种城乡分割的医保制度缺乏紧密的内部联系和统一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和各种管理成本。

(三)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衔接进度

由于自然条件、地方政策等原因,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东高西低的不平衡性。从当前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的发展来看,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发展较好,而筹资问题仍旧是影响欠发达地区医保工作开展的主要原因,其中的关键就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当地政府承担医保资金能力有限。两种制度整合以后,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医保待遇可能需要各地政府支出更多地财政资金。因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的客观障碍。

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一体化的基本方式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整合涉及到的人员众多,各种社会群体的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这是一项非常复杂和繁巨的工作。需要区别不同群众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整合方式。

(一)农村务农人员的整合

对于原地务农人员,当地政府可以在现有新农合的基础上,依据居民实际承包的耕地(林地)面积以及每个家庭实际人均收入对其进行分组,合理划分出高档、中档和低档。高档组的农民,可直接纳入当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医保相一致;对于中档者,可在原新农合缴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个人缴费额,并视情况适当提高或保持新农合的国家补贴标准,也可以考虑使用集体扶持资金,使他们的总人均筹资水平与居民医保保持一致;对于低档组的农民,可以保持甚至降低其原有当地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救助力度,将其纳入居民医保的保障,享有同参保居民同等的保障水平。

(二)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医保衔接

随着我国和城市化的逐步推进,农村土地被当地政府大批征用,许多农民成为既无地又不同于城镇市民的无地、无业、无保障人员。对于这一部分群体,首先是改革和完善农村征占土地的程序和方式,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在此基础上,多渠道筹集保障经费,按不同年龄段分类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征地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折算方式按月发放,每年年初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本年度居民医保该年龄段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的补贴资金参照居民医保的规定;对于劳动年龄段的农民,可以按现行居民医保该年龄段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从征地补偿费中逐年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三)城镇居民的医保制度整合

关键词商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新的环境下,允许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这也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1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

2003年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提出远景规划,2010年全国农村地区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3年下半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合作医疗试点,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21.7%,有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合作医疗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次,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将重点放在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上;第三,统筹层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以县代替了过去的乡、村为单位来开展统筹,增强了抗风险管理能力;最后,规定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合作医疗加强了领导、管理和监督。

另外,还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并赋予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以维护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附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方式

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经办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但专业化的管理能力暴露出不足。第二种方式,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这一方式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地区采用较多,能够利用现有社保中心力量,节省管理成本,但由于是第三方付费,社保中心对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约束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第三种是保险公司经办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技能较强,费用理赔经验丰富,用人机制灵活,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可以减轻政府设立机构、聘用人员等前期投入和压力,但保险公司亦属于第三方付费,需要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控制。一些东部地区和少数中部地区,采取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审核报销,卫生、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的做法,探索形成了“管办分离”的模式。

1.3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三农”问题被摆到了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保障的新一轮改革,也将为中国农村保险市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保监会也大力倡导发展县域保险,提出要让保险惠及8亿农民,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对农村市场的开发力度。

地方政府选择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如果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新型合作医疗,首先需要设立具体经办机构来负责资金筹集及日常管理监督和报销支付业务。由此需要安置大量人员,带来很大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资金管理队伍,合作医疗方案设计及医疗费用管控技术性也非常强,如果不熟悉审核支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报销支付中极易出现漏洞。因此,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为合作医疗服务,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保险公司为发展农村保险跨出的第一步。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体现了保险公司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它们可以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以带动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在未来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占据制高点。另外,商业保险公司也看到,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能够积累参合农民的个人资料以及与健康有关的各种基础数据,从而为其健康险业务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提供基础。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

2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式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6家公司在江苏、河南、福建、浙江、广东、山东、山西、新疆等8个省(区)的68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合农民1765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4%。其中,38个县(市、区)被各级政府列入试点范围,占全国641个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6%。2003年以来,这些保险公司累计为518.86万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

两年多来,商业保险主要以三种方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一种是基金管理方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由后者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提供经办服务。保险公司不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只按照政府要求,提供报销、结算、审核等服务。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种是保险合同方式。政府用筹集到的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在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赔付限额等方面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保险合同,按约定向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险。相应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透支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是混合方式。混合方式介于基金管理方式和保险合同方式之间。保险公司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并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透支风险。

目前,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68个县(市、区)中,采用基金管理方式的有36个,采用保险合同方式的有22个,采用混合方式的有10个。

在第二种方式中,当合作医疗基金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时,有两种可能性。如果有较多结余,会引起政府和农民的不满;而相反,如果让保险公司长期亏本经营,也会影响其继续参与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因而采用的比重不大。第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采用委托合同方式,它与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盈亏风险,只提供具体服务。这种方式体现了新型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主办的特点,值得大力倡导。

医疗卫生行业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特殊行业。当今世界,无论在何种制度的国家,医疗卫生行业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福利性或公益性的特性。因此,医疗卫生事业总是和国家政府的职责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应当占主要的领导性的地位,应当位于医疗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供方三者之上。所以,商业保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介入农村合作医疗建设,都应始终遵循政府为主导的原则。

医疗保险能够起到帮助人们抵御疾病风险、保护人类健康的作用,它是通过在医疗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群、医疗服务供给机构及政府之间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来实现的。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中,通常意义上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责已被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分担。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承担基金透支的风险,对医疗单位进行管理及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率的厘定、理赔给付和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投保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诚信索赔,而各医疗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医患合谋”。只有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责,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

3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景分析

3.1优势

3.1.1有利于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已具有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以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宜中国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行业规范管理标准。借鉴和应用保险公司已有且日渐成熟的流程与经验,对农村医疗保险能起到快速发展的促进作用。一些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实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促进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改革。

3.1.2有利于节约政府管理成本

3.2应注意的问题

3.2.1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本性可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偏离原有方向

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实体,总是将利润放在第一位的。尽管商业保险公司为达到推广宣传的目的会否认这一点,但如果总是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就会失去参与的积极性。以上面提到的保险合同参与方式为例,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过高估价所需医疗保险金,变相提高保险费,但理赔额较低,农民交纳了大量保费却得不到合理保障。这样不仅新型合作医疗失去了意义,还会影响政府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危及社会稳定。

3.2.2在农村尚不具备商业保险所需要的保险环境

商业保险所需要的健康保险配套的市场环境与中国农村的现实相差甚远。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历史统计数据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保险公司缺乏大量基础数据,这给保险精算带来从未有过的难度,无法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

农村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乡(镇)卫生院设备陈旧,医务人员素质不高,药品市场混乱,加之新农合筹资水平低,筹资成本高,也是保险公司至今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之一。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介入程度还不深,在经营实践中也确实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何认识和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关键词:商业保险;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简介

2003年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制度,即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数达到2729个,参合农民达8.14亿人,参合率为91.5%。仅2008年前三季度全国筹集新农合基金达710.02亿元,人均筹资水平达87.2元,支出总额为429.10亿元,全国累计受益3.69亿人次。新农合在减轻农民负担、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农合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农合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09年西部地区地方财政补助不少于人均40元;其次,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将重点放在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上;第三,统筹层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农合以县代替了过去的乡、村为单位来开展统筹,增强了抗风险管理能力;最后,规定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

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农合加强了领导、管理和监督。另外,还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并赋予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以维护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附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方式

在前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经办方式。三种方式各有优势,一是由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但暴露出专业治理能力不足。二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这一方式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地区采用较多,能够利用现有社保中心力量,节省管理成本,但由于是第三方付费,社保中心对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约束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技能较强,费用理赔经验丰富,用人机制灵活,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可以减轻政府设立机构、聘用人员等前期投入和压力,但保险公司亦属于第三方付费,需要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控制。一些东部地区和少数中部地区,采取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审核报销,卫生、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的做法,探索形成了“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管,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征、管、监’分离”的模式。

3.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模式

按是否承担基金营运风险分类,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运作模式主要分为基金型、契约型和混合型三种。

(1)基金型。由政府负责基金盈亏、保险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保险公司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受托承办新农合运行管理中的工作量比较大的审核支付业务;政府单独向保险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不从基金列支,基金亏损由政府弥补,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

(2)契约型。采取政府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参加新农合农民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契约管理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赔偿限额、收费标准等方面协商一致后,按照保险合同方式运作新农合基金,履行保险责任,承担基金运作盈亏。

(3)混合型。介于基金型和契约型之间,是指保险公司代政府管理新农合基金,收取管理费,基金节余转入下一保险年度,基金亏损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

4.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内在原因

如果由地方政府直接运作新农合,首先需要设立具体经办机构来负责资金筹集及日常管理监督和报销支付业务。由此需要安置大量人员,从而带来很大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其次,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资金管理队伍,合作医疗方案设计及医疗费用管控技术性也非常强,如果不熟悉审核支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报销支付中极易出现漏洞。而保险公司拥有这样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工作,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同时可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成效

商业保险积极参与新农合,按照“征、管、监”协调运作的机制,接受政府委托,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服务网络和人力资源,也将政府从办医保转为管医保,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转向筹资管理、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2.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

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利用已有健全的机构网络、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专业的人才队伍等资源优势,在较短时期内建立起业务管理机构,减轻了政府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压力。同时,保险公司利用灵活的人事制度,强化了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了运作效率。

3.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配合政府制定新农合方案,提高了方案的合理性;运用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提高了方案执行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建立精简的、独立于医疗服务机构的专管员队伍,搭建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提升了新农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了农民的满意度。

4.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农村资源优势参与新农合,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增强了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了较富裕农民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为构建新农合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缺乏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现行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业务没有明确定性,造成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定位不明。保险公司能否持续参与新农合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决策,政府换届、领导更换等因素增加了保险公司参与的不确定性。缺乏法律保障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新农合资金不到位或不足额到位,这样从短期来看,保险公司可能因考虑社会效益等因素,积极参与,但从长远而言,由于保险公司权益难以保证,其参与的积极性肯定会受影响。

2.医疗体制不够完善

目前政策规定不报销自费药品费用,农民、保险公司和有关监督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更多地使用公费药品,影响了医疗机构的盈利性,部分医疗机构对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存在较大抵触情绪。此外,医疗体制中的不规范现象也导致赔付率人为上升,增加了合作医疗基金经营管理风险。

3.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较大

4.理赔时效较长

由于县支公司人力有限,保险公司提供的医保服务有时还不能及时到位,同时在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上,也缺乏统一的标准,个别地区由于结报点铺设不足、网络系统不健全,导致结报效率不高,从而导致理赔时效较长。

四、对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机制,促进保险业持续参与

2.合理界定保险公司在参与新农合中可承担的职责

3.改善服务,不断提高参合的能力和水平

对保险公司而言,参与新农合是一把“双刃剑”,如运作良好,将借此扩大在广大农村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带动农村业务发展,如服务不好,将可能导致农民抵触,给保险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应以农民满意为宗旨,优化内部流程,简化理陪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对内加强培训对外重视宣传,使广大农民和有关部门充分了解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目的和意义,提高社会认同度。

4.不断提高管控能力,积极防范经营风险

一是卫生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制定准入条件,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同时加强对新农合医疗保险业务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堵住管理上的漏洞;二是要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用优质的服务赢得当地政府和参合农民的信任。

参考文献:

[1]李杨,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刘菲.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和方式[J].中国金融,2005(23).

[3]邹姗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及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7.

应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广泛群众基础、覆盖了数亿农民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系统是该制度的“保护神”。卫生部最近就提出要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要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

网上审核报销是医院信息系统(简称HIS)与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CMIS)通过互联网实现的数据共享和功能耦合,网上审核报销需要的基本条件是规范的HIS、实时通信和CMIS的自动审核功能。

HIS符合规范和标准

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定点医院必须有符合规范和标准的HIS。定点医院没有使用HIS,网上审核报销就不可能开展,因为HIS产生的费用明细信息能与药品管理、划价收费和财务管理相互关联、相互监督,数据比较真实。如果仅以满足合作医疗的管理为目的、要求定点医院直接往CMIS中录入费用明细,这样做既难保证录入数据的真实性,还给定点医院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无助于合作医疗的管理。

医院使用了HIS,但HIS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特别是药品字典、医疗服务项目字典、疾病名称、手术名称等未执行相应的规范与标准,网上审核报销同样难以进行。如果各个医院的疾病名称未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或代码,其数据汇集后CMIS是不能识别的,汇集的数据只能是一堆垃圾信息。

可靠的实时通信

有效可靠的实时通信是第二个基本条件。实现网上审核报销除方便农民群众外,在一定程度上要防范事后作弊,因此需要有效可靠的实时通信。目前实现通信常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医院将HIS产生的费用明细放置在某一地点,如与医院HIS局域网相联的某一台“前置机”中(常见于自建局域网的医院),或医院外部数据中心的某一文件服务器中(常见于使用SaaS模式租赁软件的医院),CMIS在上述地点去获取费用明细的数据。另一种方式是HIS将费用明细数据直接传至CMIS运行的服务器中。这两种方式都是计算机自动完成的,无须人工干预操作。

部分地方受条件限制采用了一些“变通”方式,如通过手工操作一软件模块来“定时”发送费用明细数据给CMIS,或住院病人出院后再将其所有费用明细数据发送给CMIS。这些“变通”方式实现的是“事后网上审核报销”,仅可作为过渡措施。

CMIS具有自动审核功能

软件具有自动审核功能是第三个基本条件,“网上审核”不是审核员眼睛盯着屏幕去逐条查记录,而是由软件来完成审核。CMIS对费用明细数据进行审核的第一步是对药品等项目名称进行“匹配”审核。虽然我们要求各医院HIS的数据字典必须规范化、标准化,但仍难保证医院的数据能与标准字典绝对对应,特别是有的药品会因剂型、规格、厂家的变化而导致“品名”的变化,但其内涵并没变化。可见“匹配审核”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的过程,还包括按“一对多”、“多对一”等规则进行匹配,匹配审核是CMIS中需要认真设计的一个重要功能。

调查表收集后统一整理,用Excel2003软件汇总分析。

结果

1各设区市3种医疗保险的报销额度从11个设区市数据分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形式门诊报销起付线大部分较低,起伏较大,一般为0元至几百元不等,全省平均为105元、64元和38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形式住院报销起付线比较平均,起伏较小,一般为几百元,全省平均为356元、269元和277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形式门诊报销封项线起伏较大,一般为几千元至几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差别较小,均为数千元),全省平均为25315元、12887元和3612元;其中有2个设区市(景德镇市和鹰潭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不能报销结核病费用。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形式住院报销封项线起伏较大,一般为数万元至数十万元,全省平均为89436元、59213元和56854元。除了住院报销起付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略高外,其余项目(门诊报销起付线、封顶线和住院报销封顶线)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形式的平均值趋势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见表1。

2各设区市中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未实行医疗保险的比例在门诊报销方面,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有49.0%、49.0%和10.0%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疗保险;九江市所有县、区门诊在3种医疗保险中均实行了医疗保险报销,其余设区市在3种医疗保险的1~3种中有部分县、区门诊未实行报销。

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除九江市外其余设区市中,抚州市医保覆盖较好,仅18.2%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而吉安市医保覆盖较差,有92.3%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其余设区介于二者之间。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除九江市外其余设区市中,抚州医保覆盖较好,仅18.2%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而景德镇市和鹰潭市医保覆盖较差,100.0%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其余设区市介于二者之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九江市、南昌市、新余市、鹰潭市、萍乡市和赣州市门诊均实行了医疗保险;其余设区市中,吉安市医保覆盖较好,仅7.7%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而景德镇市医保覆盖较差,50.0%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其他设区市介于二者之间。

在住院报销方面,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只有5.0%、5.0%和6.0%的县、区未实行住院医疗保险报销;除上饶市外的其余10个设区市均实行了住院医疗保险报销。上饶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有41.7%、41.7%和50.0%的县、区住院未实行医疗保险报销,见表2。

讨论

江西省在省级财政紧张的情况下,自2005年以来每年省级投入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200万元,各设区市和县、区也配套了相应的经费。2010年中央下拨我省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2064万元,但因我省结核病疫情较重,以上经费主要用于结核病人的免费检查、抗结核药品及基本的规划管理活动,结核病控制经费仍有较大缺口。江西省结核病纳入医疗保险制度后,可作为各级政府经费投入的有益补充,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结核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从2012年江西省结核病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分析来看,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各个设区市因各地的地理和经济条件不同而在报销起付线、封顶线上相差较大,但全省报销起付线总体较低(几十元到几百元),报销封顶线较高(几万元),能基本满足患者的就诊需要。

我们认为,我县需从新农合结报制度进行方面调整。制度引领,向基层倾斜。江苏省财政厅、卫生厅2013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中提出: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服务范围,统筹推进县域卫生体系发展,到2015年,乡村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80%以上,50%左右的住院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提供,力争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发挥新农合资金引导作用,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促进病员优先选择基层机构就医。

(一)停止执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含民办医院)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的规定。县级和民办医院门诊支出2013年652万元,2014年1-9月469万元,全年预计626万元。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上下联运、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凡按规范要求办理转诊上转至县级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例可比原定标准调高3—5个百分点;对进入康复期等符合下转指征下转至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可比原定标准调高5—10个百分点;同一疾病在分次诊疗过程中,新农合起付线可按初次诊治的医疗机构标准设定。

(二)停止执行体检费、婚检费的支出。新农合实施初期,为扩大受益面,更多保护和惠扩参合群众利益,在坚持大病统筹的基础上,推行实施一般门诊、慢性病门诊、住院分娩、婚检和特定人群健康检查等政策。但随着基本公共卫生制度的深化,资金的大量投入,原有新农合支出的许多项目应该在公共卫生资金中已得到承担。全县2013年体检费支出375万元、婚检费支出100万元,2014年预计体检费支出400万元、婚检费支出100万元。

通过调整报销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群众评价、合理治疗等与结报政策挂钩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作用。通过制定科学的结报政策,引导群众“会看病”、“看好病”,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扼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引导农民科学地利用医疗服务,防止小病酿成大病,也防止小病大治,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

(三)加快“城乡融合”,提升新农合保障水平。当前,新农合是以县为单位,但由于劳动力和人员的流动,建议加快“城乡融合”,尽快融合区域差异,建立我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统一数据库,将身份证号作为参保的依据,整合保障资源,统一筹资、统一配套、统一监管,解决重复缴费,重复配套等问题。

(四)理顺体制,稳定管理组织。要通过体制机制的调整,尽快解决新农合管理体制、人员编制等问题,防范队伍、人员的不稳定而造成工作的不稳定。对镇区合管办机构,县镇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紧推进“城乡融合”,整合资源,减少重复投入,节约管理成本。

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一直未将农村人口纳入思考的范围,但农村人口一直是我国总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广大农村人员享受到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建立、乃至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

从国家的层面来看,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和改革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作为工作的重点,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对于是否需要建立和如何建立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农村地区人口及外来人口等弱势人群的医疗风险问题,至今缺乏统一的认识,更不用说明确的思路和政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自80年代以来出现大幅度滑坡,使90%左右的农村人口成为游离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外的自费医疗群体。

社会保障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农村提供医疗保障是国家职能的基本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增收和脱贫,有利于经济建设。农村地区缺乏社会保障,“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因病致困返贫的现象非常突出。同时给农村劳动力的战略转移、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产生严重障碍,限制了内需的有效增长。

既然建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目前我国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呢?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阶段性,最初只覆盖城市的雇员和公务员,随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人口条件成熟后,才逐步扩展到农村地区。鉴于此,加之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失败,从而有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没有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所需的财力和可依托的组织机构,因此反对在农村地区开展医疗保障。但有关实证研究分析表明: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立即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但在部分发达地区已经具备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

首先,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积累了实践经验和教训。我国自1986年在全国的大部分省市农村开展了一种新的称为“合作医疗保险”的社区保险项目的试点工作,到1998年末,我国已有712个县建立了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促进了我国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互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方法之一。虽然该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遇到了费用筹集、保障水平确定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难点问题,从而大部分相继解体,但在苏南、上海地区依然保存,并发展了农村劳保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农村医疗救助等多种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从而在正、反两方面为新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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