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帝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近半数条文涉及最大诚信原则,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对其内容予以细化、深入、完善,在侧重强化保险人诚信义务的同时,注重该原则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平衡,有助于倡导保险人重塑诚信体系,促进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弃权制度如实告知平衡
保险行业在近年来蓬勃发展,保险市场的繁荣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保险人的社会评价一直不尽如人意,甚至是令人担忧,销售误导、欺骗投保人、理赔难等负面评价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保险人的整体形象。究其原因,在于“诚信”二字。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以转移风险为目的,属典型射幸合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故对诚实信用的要求高于一般普通合同,不仅要求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而且要求做到最大诚信,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凌驾于其他保险原则之上的“帝王原则”。因此,加快保险人诚信建设已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出台,使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律中进一步得到完善,既有助于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又利于引导规范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倡导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要求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解释(二)》中的进一步完善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帝王原则,在保险立法及完善过程中应始终贯穿。我国2002年《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信原则”独立成条,突出其在保险法中的地位;同时,在第17、18、36、37条等条文中反映这一原则。2005年第11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登载了一个直接运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从司法的角度对最大诚信原则进行了肯定。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进一步强化了最大诚信原则,明确和细化了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新增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规则,强化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明确规定投保人未尽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二)》,全文二十一个条文中,涉及最大诚信原则的条文多达十条以上,是该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进一步完善的体现。
第四,关于如实告知。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和拒赔,《解释(二)》明确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且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解释(二)》第八条对保险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情形增加了限制条件,即要求保险人先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进行抗辩,足以证明其在此时已知晓享有合同解除权,若不主张,应视为放弃该权利,其要求拒赔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这亦是弃权制度另一个角度的体现。若在保险人未主张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允许保险人拒赔,一则未解除的保险合同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二则对于投保人而言有失公平,因为其获得保险金的预期已彻底落空,与射幸合同的性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