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诚信,彼此坦诚相待,恪守承诺,互不欺骗和隐瞒,并善意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各自履行告知、保证等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保险经营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则远离保险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以确保保险人能够充分了解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承保决策。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1)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以避免利用含糊或误解的文字逃避责任。
(2)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高于所收取的保费。
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真诚履行其告知与保证义务,以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隐瞒、谎报或遗漏。保险人也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2.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反保证将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放弃某种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主张该权利。同时,如果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放弃了某项权利,将来也不得重新主张该权利。
对最大诚信原则还有疑问吗?在保险交易中,你是否遇到过不诚信的行为?欢迎在找法网提问,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