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两条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总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在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以及缔约过失的规定中。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法律表现形式,意味着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而且在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取向。
二、对合同进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地方,法官可依诚信原则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使合同在维系当事人权益平衡的基础上履行。此外,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在合同出现漏洞无法体现合同各方之意思时,可以由法官解释合同,填补漏洞,此时法官的依据不仅是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还有独立于合同各方意思的诚信要求,这就授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才能消除因个人感情引发的裁断结果不公道、不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才不会发生倾斜。
三、对法律进行解释,填补法律漏洞。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一切事物,对适用法律的各种具体条件作出万无一失、详尽无遗的规定,因此,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法官可以从诚信原则的精神出发对现行的民事规范进行解释,通过这种解释来精确确定各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涵及外延,以使有关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更加符合这个原则的要求。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来选择对法律的适用或者修正等问题的权利。这种选择或者填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现实水平。因此,要求法官树立新的司法观念,注意学习新的法律条文、法律思想,在工作中不断积累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page]
四、诚信原则在民商事审判中的滥用限制。《民法通则》除诚信原则以外还规定有公平、等价有偿以及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能调整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在理论上涵盖了以上各项其他原则,但法官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根据各基本原则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将它们区分开。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准确、慎重地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其次,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对现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和对法律进行修正。法官行使该权利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先以低层次的个别具体规定为出发点,必须穷尽解释及类推适用上之能事仍不能解决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若实施了对法律漏洞补充或对法律的修正,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核准,以防止法官权力扩张,滥用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