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为改进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业务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于近日下发《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不得存在五类禁止行为
财务再保险合同主要是指保险公司签订的主要转移保险产品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从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的再保险合同。
《通知》规定,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C类及以上。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
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BB类及以上。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因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获取的收入占上一会计年度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
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例如,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前,应逐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应向董事会、管理层报告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的目的、费用(收入)、影响等情况;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对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合规性,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会计核算、偿付能力计算的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董事长、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后,不得盲目扩张业务规模和激进投资,董事会应制定偿付能力改善方案,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应加强财务再保险境外分入公司之间关联关系的监测,强化境外分入公司业务集中度和信用风险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严重依赖财务再保险维持偿付能力,但又一时难以补充资本的险企,《通知》给予了3年缓冲期,但要求其制定整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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