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名词解释凉城

又称风险,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危险的特征有:

(1)客观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由于客观原因所产生,人们可以借助科学的手段认识它、预测它,但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它。

(2)偶然性。危险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即对每一个单位的标的来讲,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

(3)灾害性。危险的发生须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或形成特殊的经济需要。特殊的经济需要是指人们因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所需的善后费用和遗属的赡养费等。

2.危险事故(Peril)

指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原因。如火灾、爆炸、机动车辆倾覆、飞机失事等。危险事故意味着危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危险通过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

3.危险因素(Hazard)

指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险事故发生可能的条件,也包括危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扩大的条件。例如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是足以引起或增加车祸事故的危险因素。此外,道路结冰、车速过快、驾驶员不合格等,均为车祸的危险因素。

危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

(1)实质危险因素(PhysicalHazard)。指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严重程度的物质性条件。如房屋的建筑材料、所在地点、使用目的以及消防设施等,都可视作导致或增加火灾损失的实质危险因素。

(2)道德危险因素(MoralHazard)。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于谋取保险金赔款或给付的不良企图,故意制造危险事故,以至形成保险标的受损结果,或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如纵火焚烧房屋、凿沉船只、毁损车辆、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蓄意谋害被保险人。

(3)心理危险因素(MoraleHazard)。是指由于人们思想上的麻痹大意,以至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凡是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事实,均可纳入心理危险这一概念中。

4.危险单位(RiskUnit)

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危险单位,保险人在确定其本身可以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时,用危险单位来作为计算的基础。危险单位的划分较为复杂,应根据各种不同的险别来决定。例如,船舶险以每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关于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毗连在一起或一个高层建筑中承保了若干楼层,如何划分一个危险单位,就要考虑建筑物的等级、使用性质、有无防火墙隔开、周围环境和消防设备等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两座建筑物之间本来没有通道,后来修建了天桥,将两者连接在一起,这样就把互相分割的两个危险单位变成了一个危险单位。

5.危险管理(RiskManagement)

6.纯粹风险(PureRisk)

“投机风险”的对称,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房屋遭受火灾、工厂发生爆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这些危险的发生,其结果是使人们蒙受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利益。只有纯粹风险有可保性,但也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保的纯粹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风险必须大量同质。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

(2)风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危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果风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风险等于是下赌注。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不合算。

7.保险(Insurance)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8.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

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9.投保单(Application)

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顶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10.保险单(Policy)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顶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订立的证明。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11.暂保单(Binder,BindingSlip)

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3)在签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12.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

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

13.批单(Endorsement)

指改变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合同双方均可通过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都应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14.保险条款(InsuranceClauses)

保险单上印有的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15.保险标的(InsuranceSubject)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许多险种就是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划分而设计的。

16.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

简称“保额”,指保险合同双发当事人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计等方法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有客观的度量标准。

17.保险金

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18.保险价值(Insured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依市价变动,(2)依双方当事人约定,(3)依法律规定。

在有些保险中,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

19.保险费率(PremiumRate)

指每一保险金额所应支付的对价比率,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人寿保险则按每个人的年龄及保险期限的平均比率计算。

20.被保险人(Insured)

21.定值保险(ValuedInsurance)

“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是部分损失,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定值保险合同较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22.不定值保险(UnvaluedInsurance)

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但无论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发生多大的变化,保险人对于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不易用市场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23.第一损失保险(FirstLossInsurance)

又称"第一危险保险",指保险人在承保时把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

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付。其特点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4.主险

又称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

25.附加险(ExtraneousRisks)

指除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主要险别外,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所加保一些险别。附加险是主险责任的扩展,一般不能单独投保。加保附加险时,投保人必须支付一定的附加保费,由保险人在保单上加以批注,并附该附加险的条款,作为某一险别的附加险条款。

26.最大诚信(UtmostGoodFaith)

讲诚信、守信用,是任何商业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先决条件。最大诚信是订立各种保险契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契约所需要当事人的诚信,远比其他一般契约为高。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定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投保的船舶、货物一般不可能作实地勘察,仅凭投保人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作为或不作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诱使合同成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等的效力。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

(1)告知。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既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3)弃权与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

27.补偿原则(PrincipleofCompensation)

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

在具体赔偿时,应掌握三个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上述三者之中,以最低的为限,即满足了补偿原则的要求。

28.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Right)

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且支付了赔偿金;

(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7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它的采用避免了被保险人因一笔财产损失而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那里得到双份的补偿,从而有力地捍卫了损害补偿原则。

29.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

又叫“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30.近因(ProximateCause)

31.重复保险(MultipleInsurance)

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保险利益,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同危险且保险期限重复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

(1)比例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

(2)责任限额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

例如,甲、乙包承保同一财产,甲保险人承保2万元,乙保险人承保8万元。如发生损失4万元,甲在没有他保情况下赔付2万元,乙在没有他保情况下赔付4万元,则:

甲赔付=2/6*4=4/3万元,乙赔付=4/6*4=8/3万元

(3)顺序负责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此类推。

32.共同保险(Co-insurance)

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共同保险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1)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保。

(2)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当损失发生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33.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ValueInsurance)

财产保险中对房屋和机器按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一般的财产保险只保障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不保重置价值。因为根据补偿原则,通过补偿只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如果赔偿额大于标的当时实际价值,就可能诱使被保险人无视道德危险,以图从赔款中获利,故一般保险公司不随意接受重置价值投保。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缘故,保户即使不断调整保额,也很难做到足额投保。如能购买重置价值保险,则可获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历年的折旧积累弥补标的受损后重置的差额。

34.大数法则(LawofLargeNumbers)

又称“大数定律”。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使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

35.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GroupLifeAccidentInsurance)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36.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

又称“损害保险”,保险业务的一大分类,是以财产以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91条把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规定为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由于在广义上把除人身险外的所有各种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畴,所以财产保险还包括海上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等。按所保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汽车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按所保风险不同,可将财产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地震保险、雹灾保险;按保险财产与所处风险状态不同,可分为海上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

37.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

又称“水险”。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作为承保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主要承担的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海上保险承担的危险主要是指因航海而发生的危险或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海盗、抢夺、盗窃、被捕,主权者的扣押、限制和扣留、抛弃、船员的不法行为及同类或保险单所特定的其他危险。

现在海上保险业务主要包括:(1)货物运输保险,(2)船舶保险,(3)运费保险,(4)保障赔偿责任保险,(5)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38.损失率(LossRatio)

指保险公司某一业务年度或一定时期内赔款支出总数与同期保费收入总数的比率。赔付率是保险公司考核其业务经营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调整费率的主要参考依据。

39.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

“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实际全损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40.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

“实际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41.施救费用(SueandLaborExpenses)

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

费用。

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予负责。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各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

42.承保(Approved,ToCover)

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承保工作中最主要的环节为核保,核保的目的是避免危险的逆选择,核保活动包括选择被保险人、对危险活动进行分类、决定适当的承保范围、确定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为展业人员和客户提供服务等几个方面。

43.索赔(LodgeaClaim)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大多数保险单对有关索赔手续以及需要具备那些单证等作了明文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索赔作为被保险人一项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种类不同,其时效也有所不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44.理赔(ClaimSettlement)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

45.绝对责任

“过失责任”的对称,指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例如:一些国家的劳工法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论雇主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如美国法律对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损害事故,以及许多国家法律对核电站引起的放射性染等损害事故,均实行绝对责任。产品制造人、核电站所有人在产品制造或电站运行过程中,不论有无过失,均须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之责。

46.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的对称,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

47.退保(ToCancel)

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人身险定期保险单中都订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条款,订明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销保险单的条件,以维护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继续而受到损害。退保后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单尚未生效即退保,被保险人原则上可收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额的保险费。若属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则应按日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

48.现金价值(CashValue)

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49.再保险(Reinsurance)

又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险的一方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的一方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作为保险市场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过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

50.偿付能力(Solvency)

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保险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须随时准备应付应付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这就必须要求拥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起码的偿付能力。这不仅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求,也是保险企业自身稳定经营的需要。因此各国政府把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均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

51.复效(Reinstate)

属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当保单所有人在缴费过了宽限期后,并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险单便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但此权利的时效往往截至未缴保费的3~5年。我国一些保险险种规定在2年内可申请复效。申请复效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可保性证据”的含义要比“健康状况良好”更广,其中包括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及其他保险等。

(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极其利息。

(3)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5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nearnedPremiumReserve)

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53.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LossReserve)

54.保险保障基金

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机构的负债,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款,而保险保障基金则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从公司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1%作为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可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指定的商业银行。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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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寿险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知识科普: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做到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投保时的健康告知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中国人寿寿险天津市分公司提示您,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具体的保险知识,可以关注中国人...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4-11-14/doc-incvzsef0309307.shtml
2.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具体体现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具体体现为()。 A.明确说明 B.如实告知 C.弃权与禁止反言 D.保证 参考答案: 进入题库练习 查答案就用赞题库小程序 还有拍照搜题 语音搜题 快来试试吧 无需下载 立即使用 你可能喜欢 多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https://m.ppkao.com/tiku/shiti/10107171.html
3.英美保险法上的禁止抗辩原则法理分析但是,与这样的重要性不相协调的是,这条原则的内容究竟意指什么,它适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保险法的哪些具体制度体现了该原则等一系列基本性的问题仍然是没有定论的问题,甚至是在这些方面还存在着较为混乱的认识,可以说,禁止抗辩一词在英美法上“被如此宽泛和含糊的使用,以至于几乎无法定义”[1].针对这种现状,本文...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jjfbaoxian/2010101069815.html
4.09年理财规划师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模拟试题BA保险合同订立时 B损失发生时 C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 D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到期时 28,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C ). A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B索赔时具有保险利益 C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D以上都不正确 29,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D ). ...http://www.yuloo.com/news/0911/337581.html
5.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审思内容提要: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此观点几近为国内保险法学界通说,其存在理由包括保险合同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射幸性、格式性等诸多理论,但相关理论均不足以作为解释其存在的依据。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规则来看,无论是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还是弃权与禁止反言,亦不足以支撑其存在。最大诚信原则之称谓...https://law.kust.edu.cn/info/1128/2074.htm
6.试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为了更好地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保险法有很多原则,如合法保险原则、自愿原则,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那么,在这么多的...http://hnrc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2/08/id/3878602.shtml
1.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在保险法中的体现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 )在保险法中的体现A.功能和作用B.效力与利益C.利益和作用D.效力与功能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题Word文档/Excel文档/PDF文档https://www.shuashuati.com/ti/8a1d93c7e8f14c878feb1d060c7fa594.html?fm=bdbdsc6d978ba1218d35388829a488677d433
2.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精选六篇)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 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承诺, 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具体包括告知、...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v94hyox.html
3.论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台湾学者把这个原则成为帝王原则,万能条款。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顺应现代民法理论的世界性发展潮流,也把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中。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不再局限于民法领域,而更有甚者有的国家的保险法将其极致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https://lawyers.66law.cn/s220437156106b_i223753.aspx
4.保险从业人员基础培训考试试题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https://mip.oh100.com/kaoshi/peixun/360224.html
5....资料本文详细介绍了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的定义、功能、类型和原理。重点讲解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的特征、承保范围以及各自的重要性。此外,还探讨了保险市场、保险经营、保险监管等方面的知识,强调了保险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https://blog.csdn.net/yuyueshool/article/details/123354812
6.浅议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200多年前,曼斯菲尔勋爵在“Carter v. Boehm”(1766)案中揭示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性质的时候,诚信义务是赋予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的,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仿效,均...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9/04/id/354553.shtml
7.保险学原理练习题6篇(全文)15.以下保险基本原则中()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和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确定的(1分) A.最大诚信原则 B.可保利益原则 C.近因原则 D.补偿原则 ★标准答案:A 16.()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1分) A.保险利益原则 B.最大诚信原则 C.近...https://www.99xueshu.com/w/fileqcpfmuos.html
8.人民财产保险原则包括哪些方面?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https://www.64365.com/zs/734930.aspx
9.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基础知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https://www.shenlanbao.com/zhishi/5-203963
10.2009年07月自学考试00258《保险法》真题及部分答案全国2009年7月自考保险法试题课程代码:0025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可以把保险分为( ) ...http://www.hbzkjy.com/00258/lnzt/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