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自杀免责条款
自杀免责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或复效后二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战争免责条款
战争免责条款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为战争或军事行为造成的人员大量死亡远远超过正常死亡率,所以一般保险公司常常在保单上规定战争或军事行为系除外责任。
(五)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交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交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交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六)复效条款
(七)不丧失价值条款
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交满一定期间(一般为二年)的保险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八)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一)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