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原因中,最普遍,最基本的保险合同终止原因应该是保险合同到期了,投保人退保了,保险理赔三种。导致保险合同终止主要有五个因素。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一、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7、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
具体来说:
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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