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规常识
养老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常识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
该内容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验证手机号
我们会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输入
为保证隐私安全,请输入手机号码验证身份。验证后咨询会派发给律师。
简介:
侯一鸣律师,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专职律师,四级律师,实习律师指导律师资格,计算机Linux工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现执业于吉林兢诚(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办案风格严谨沉稳、逻辑思维严密、法律思辨条理清晰。
专业律师快速响应
累计服务用户745W+次
发布咨询
多位律师解答
及时追问律师
执业证号:
12201201610317497
吉林兢诚(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
简介:
向TA咨询
简单需求,在线解答
专利转让的费用和税率是多少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反担保成立要什么条件
婚后买房怎样才能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婚内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遗产继承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是不是只要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就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