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重要文件,它的任务是指出发明创造中最关键的技术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第27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中文名:权利要求书
英文名:PATENTCLAIM
所属部门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
权利要求书是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文件。各国立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三种原则:第一,周边限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权利要求书即是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第二,中心限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必拘束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第三,折衷原则,即上述两种原则的折衷。根据这一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作解释权利要求。这一原则考虑到专利权人的利益,也照顾了第三人的利益,克服了上述两种原则的不足。目前,《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和我国采此立法例[[1]]。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文件中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一)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1)第一独立权利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二)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一)权利要求的类型
(二)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
1联系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关系密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2区别
①说明书
说明书是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的文件部分,它应将发明创造的内容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应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能够实施该发明创造。各国对说明书中发明描述的规定大体相同,以我国专利说明书为例,说明书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即: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③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一)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3简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二)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三)注意事项
(1)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权利要求书,一式一份。
(2)权利要求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呈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权利要求书首页用此页(即上述链接显示文件所下载的页面),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留有页边距: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3)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4)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用语。
(5)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
(6)权利要求书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26条、第5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17条至第36条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规定和解释。
由于文字表达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权利要求书对专利技术方案的概括难以做到全面、精准。因此,在强调权利要求公示性这一基本导向的同时,权利要求的解释需要保有一定的弹性,避免唯文字论,使真正有技术贡献的专利能获得比较周延的保护。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对于专利文件中表达的歧义,只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此唯一理解予以矫正;再如,第11条规定,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的步骤顺序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构成专利技术特征。第11条与第4条均在一定程度上实质弥补了专利文件撰写的疏忽。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J].法学,2015(08):6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