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品拟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
2、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必须能够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或生产。如果不能用工业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3、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观设计解决的是产品的视觉效果,而不是技术思想。这一点与实用新型相区别。另外,根据《专利法》规定: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性审查未被驳回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宣传。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拒绝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决定;设计、发放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进行注册和宣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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