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I生成的内容和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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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内容和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问题
3.1AI行为体生成的内容和发明创造
实际上,AI是对agent的研究。agent是在环境中感知和行动的任何事物。AI中的agent应该译为“行为体”。【寿步.人工智能中agent的中译正名及其法律意义[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03):1-13.寿步.人工智能术语agent的精准译解及其哲学意义[J].哲学分析,2023(03):130-143.】
拉塞尔和诺维格的教科书《人工智能:现代方法》给出了通过传感器和执行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行为体示意图(如图9.2)【S,Russell&P.Norvig,ArtificialIntelligence:AModernApproach,UpperSaddleRiver,NJ.:PrenticeHall,4thEd.2021.Fig2.1.】。在行为体与环境之间,通过传感器和执行器互相联系。传感器可以感知环境的状态;执行器可以给环境施加行动。在行为体内部有一个“?”方框,它代表行为体内部从传感器接收输入信息、到执行器发出输出信息的中间环节即内部的决策机制。该决策机制至少包括两种情况:(1)如果决策机制提供的是以物理符号系统假设为基础的符号模式的处理过程,就对应于功能模拟方法,即符号主义技术路线,主张用公理和逻辑体系搭建AI系统;(2)如果决策机制提供的是人工神经网络的学习能力,行为体就具有学习能力,对应于结构模拟方法,即连接主义技术路线,主张模仿人类的神经元,用神经网络的连接机制实现AI。这样,就以行为体为载体,通过决策机制的内部变化,将包括上述两种技术路线在内的各种AI技术路线都作为图中的特例情况,将AI的不同流派统一在行为体的基础上。
图9.2通过传感器和执行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行为体
每个这样的行为体实现把感知序列映射到行动的功能。行为体是可以被视为通过传感器感知其环境并通过执行器对该环境起作用的任何事物。至少有三种行为体:(1)人类行为体有眼睛、耳朵和其他器官用作传感器,并有手、腿、声道等用作执行器;(2)机器人行为体可能有摄像头和红外测距仪用作传感器,并有各种电机用作执行器;(3)软件行为体接收文件内容、网络数据包和人类输入(键盘/鼠标/触摸屏/语音)作为传感输入,并通过写入文件、发送网络数据包、显示信息或生成声音作用于环境。环境可以是一切,即整个宇宙。实际上,这个环境只是在设计行为体时我们关心其状态的那一部分宇宙,即影响行为体的感知并且被行为体的行动所影响的那一部分宇宙。【S,Russell&P.Norvig,ArtificialIntelligence:AModernApproach,UpperSaddleRiver,NJ.:PrenticeHall,4thEd.2021.Chap.2.】
AI旨在构建可以展示各方面智能行为的行为体。行为体的概念是AI的核心。AI的行为体,可以是实体的,如机器人行为体;也可以是非实体的,如软件行为体。我们指称当今AI的载体,应当用“行为体”来囊括AI所有的实体行为体和非实体行为体。当AI行为体达到“智能”行为体的标准时,在哲学领域就可以讨论它作为“认识主体”可能采取的“认识行为”;在伦理学领域就可以讨论它作为“伦理主体”可能采取的“伦理行为”;在法学领域就可以讨论它作为“法律主体”可能采取的“法律行为”;在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领域,亦复如是。
因此,通常所称的AI生成的内容和发明创造应该说是AI行为体生成的内容和发明创造。
综上所述,AI行为体生成的内容和发明创造是AI的软件行为体接收外部的信息输入,通过算法模型将外部输入处理为计算机可以理解的形式,再根据系统中的模型生成相应的内容并输出,这就是先接收信息、在内部处理、再输出结果的过程。
3.2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在AI的主要技术路线中,符号主义AI具有可解释性,连接主义AI则具有不可解释性。
过去所称的“人工智能生成物”,通常是指在符号主义AI技术路线下的生成物。现在如果用“人工智能生成物”来统称两种技术路线下的生成物,则需要进一步分为符号主义AI生成物和连接主义AI生成物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这两种不同技术路线下的生成物不能混淆。
图9.3涉案AI生成的艺术品图片
3.3AI生成发明创造的专利问题
3.3.1AI生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专利权归属问题
关于AI生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问题,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只能是个人或单位。AI无法成为发明人,也无法成为专利权人。
3.3.2AI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问题
AI不能成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现状,并不影响对AI生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探讨。在可专利性的审查标准方面,AI生成的发明创造与一般的发明创造实质上没有区别,必须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图9.4DABUS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EP3564144A1
第二件EP3563896A1的发明创造更简单,主题是一种信号显示器,以4HZ的频率按照图9.5所示的波形闪烁,从而更加吸引人注意。
图9.5DABUS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EP3563896A1
这两项由AI生成的发明创造的创意都极其简单,如果在专利检索数据库中简单检索一下,就能找到很多对比文件。欧洲专利局也的确找到了几乎一致的在先技术。这也从侧面证实了AI目前生成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含量较难达到专利审查的创造性的要求。但随着未来AI技术的不断进步,AI生成的发明创造将完全可能解决更复杂的技术问题,可能产生更显著的技术效果,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能兼具新颖性和创造性。届时AI生成的发明创造对专利制度的挑战将更加显著。
3.4AI生成内容的合规问题
生成式AI从研发到落地须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训练数据处理、数据标注、提供服务等。在这些环节中,AI生成的内容可能存在多种法律问题。企业提前清晰界定不同环节的制度要求,将有利于降低生成式AI开发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增加开发项目的可落地性和过程安全性。
3.4.1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问题
3.4.2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真实性问题
3.4.3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隐私数据和商业秘密问题
无论是开发生成式AI系统,还是用户使用生成式AI,都会涉及使用大数据的问题。在开发AI技术过程中,数以万计的个人信息会被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在这些环节中,很可能会因开发者和使用者的主观疏忽大意或是外来因素的误导、欺诈、胁迫等使得个人信息会在AI的开发过程中产生泄露。用户在使用生成式AI的过程中,也很可能会泄露个人信息。这些都需要作为开发者的AI企业采取措施加以应对,以防止泄露和滥用。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隐私数据和商业秘密保护标准。
3.4.4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审查机制,以确保生成式AI生成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生成式AI在实践中可能引发多种法律问题。因此,需要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生成式AI在应用中合法、合规、合乎伦理。开发者和用户也要共同承担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合规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