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应@刘尧的要求,对之前的回答作一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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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汽车的外观是否受著作权保护,需要先弄清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从著作权法理论来看,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该类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于其是为满足大众的审美或获取信息的需求。
至于外观设计(如汽车的外观),其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这主要即因为外观设计本身并非为了满足大众的审美或获取信息的需求,而是为了在工业生产中实施。
2006年,德国尼欧普兰公司(“尼欧普兰公司”)以中国的两家公司(即中大集团旗下的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侵犯其“星航线II”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该两家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客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37万余元。
看看下面这张图,左边和右边分别为原告和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客车。中国公司抄的确实够彻底,估计法官想帮中国公司也是力不从心。
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尼欧普兰公司的涉案专利在2010年的时候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这是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第三次向专利复审委提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在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之前两次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中均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侵权抗辩的重要事由之一。涉案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这即意味着原告丧失了诉讼的权利基础,被告自然也就不会构成侵权。
2012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尼欧普兰公司2116万余元的一审判决结果。
【吴晓宏律师的回答(0票)】:
同意@丘小鱼的观点,说得很清楚,列举的案例也非常好,有参考价值。
汽车作为工业产品,最适宜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
当然,如果汽车的外观设计或者独特的涂装图案,具有独创性,并有艺术价值,也不排除其可以称作为“作品”,援引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内涵和外延很宽,并且在不断发展中。
【lalssss的回答(0票)】:
Ps,最近好像比之前的审核力度要大得多,也和被抄对象有无国企背景有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反正川汽野马那几辆一直就没上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