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申请文案撰写详解文字脚本说明:红色文字创意/说明性(黑色字为课程正文内容,如教师有辅助说明而又非课程内容,请使用红色);蓝色文字名词解释/术语/概念/定义绿色文字重点内容或文字,制作中要重点开发的章节或要突出显示的部分(可以用动画展现,或语音朗读)下划线关键字(搜索时可以找到的关键点,最好为词或短语)如果有要链接的内容,请标明链接目标及内容。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电子申请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这些为取得专利权而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以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文件称作专利
2、申请文件。由此可知,准备一套符合法律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也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主要工作。为帮助专利代理人掌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本章主要对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其撰写要求以及如何撰写作一简要说明。第一节专利申请文件简介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都是保护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之间完全不同。为此,本节就申请文件的组成和作用来说,对发明、实用新型
3、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作出说明。一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由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以及其它附件组成。请求书是申请人用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印制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的表格。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只要按照要求填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它有关内容即可。说明书作为一项包含技术内容的文件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并使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从而对社会科学技术发展
8、用中的第1、3、4、5四个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第3和第5两个方面的作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主要用来向社会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其次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保护范围的依据;必要时主要指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所表述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导致岐义时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此外,说明书也是启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必须提交的文件。由此可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起到了上面所写明的专利申请文件五方面作用中的第1、2、4、5四个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第2个方面的作用。对于外观设计来说,其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也是启动
11、写各栏内容)。该请求书共有21栏,其中第1至第5栏和第21栏有关申请号、申请日、分案提交日、费减审批和对文件清单的审核等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填写,在此不再作出说明。该请求书的第6栏和第13栏填写发明名称,该两栏的名称应当相同,并应当与提交的发明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该发明名称应当简单明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该请求书的第7栏为发明人,发明人应当为自然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当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很多,而在此栏中填写不下时,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该请求书的第8栏为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
14、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号码。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在请求书第三页中附具申请人英文详细信息。所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时,应当在第12栏中填写原案申请号和原案申请日。并且在提出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第14栏中填写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有关内容,包括保藏单位及其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和分类命名。此外,若在申请时不能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第15栏中正确填写要求优先
16、文件情况填写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和权利要求项数。其中的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20栏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在此栏签字或盖章,但其中的申请人为单位的,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不得为复印件。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三(以下重点说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的不同之处如何填写,说明时插入链接,分别链接到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
17、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第一页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一页一样包含了十二栏,除了第7栏将发明人称作设计人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第6栏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之外,其余填写要求完全相同。对于设计人的填写,与发明人的填写没有区别。对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更简短,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的第二页,只是比发明专利请求书少了两栏: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有关的内容和与保密请求的有关内容,与此相应各栏的编号作了调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第二页,其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相比,多了一栏“产品所属类别”(第13栏),在该栏内申请人应当填写该
22、明中补充写明发明人。对中国的发明人超过八个的,从第九名起填写到附页中。第4栏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信息。凡在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有关事务。在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有关事务,也可以自行办理。因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则应当填写第4栏的内容。在该栏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和号码。第5栏为有关优先权要求的信息。对于有效的优先权要求,应当在本栏准确写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受理国的名称或政府间组织的名称
24、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即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作出的修改)的译文中进行选择。如选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为审查基础,应当在小册子中有相应内容的记载。如选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应当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后附有相应的内容。在第7栏中填写费用缴纳情况。除了在其中写明缴纳那些费用外,应对可享受费用减免的情况作出说明,例如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可免缴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只缴纳50%实质审查费,本国际申请是由欧洲、日本、瑞典专利局完成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只缴纳80%实质审查费,本国际
25、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可以免缴实质审查费。第8栏为有关请求宽限的信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给予两个月的宽限期,即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后、32个月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凡是属于这种情况的,都应当在本栏给予说明。需要强调的是,请求宽限应当缴纳宽限费,并在第7栏反映已缴纳宽限费的信息。第9栏为有关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信息。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填写本栏的内容,一方面说明在本申请说明书译文何处和/或在PCT/RO/134表中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情况作了记载,另一方面说明生物材料样品
27、内容。第12栏为提交文件清单。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情况填写此栏,包括原始申请文件译文、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文件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文件的译文、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和其他文件,对前三种申请文件或修改文件的译文还应当写明文件名称、份数和页数。第13栏为专利代理机构签章。本栏中应当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两份请求书中的公章不得为复印件。第三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及撰写要求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
28、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本节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及其撰写要求作一简单介绍。一权利要求书简介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1.权利要求的类型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30、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既可以有产品权利要求,也可以有方法权利要求。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而且必须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因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仅仅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只允许有产品权利要求,不允许有方法权利要求。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3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具有多项权利要求时,如果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指,发明
32、和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术特征。它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从属权利要求。此外,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仅引用在前的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客体的保护范围最宽。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
33、它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而对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还可以包括多项直接或间接对该独立权利要求作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它独立权利要求称作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
34、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1.实质性要求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1以说明书为依据(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强调的是,每项权利要求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更确切地说,不能将此理解为说明书中有一段与权利要求相应的文字就认为该权利要求就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36、相当,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使专利申请人应当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ii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此下位概念的个性,则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此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反之,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了此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则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上位概念。通常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可以允许权利要求的概括程度越大。然而也可以只有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由这一实施方式概括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
37、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得包含一些推测的、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否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iii权利要求中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其条件是功能性限定更清楚地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时就不要采用功能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限定方式可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而对其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立即能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则也允许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但是,不允
38、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不是指说明书中有一段与其相应的文字,而是指说明书中至少记载了一个与该技术方案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即至少有一个包含了该技术方案全部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2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类型清楚和文字含义清
39、楚。i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产品发明应当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等结构型技术特征来描述;而方法发明应当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通常采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ii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即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严谨,不应当造成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误解;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必要时对于最新出现的技术概念,甚至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不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
40、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或语义混乱,但此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给出明确的定义;尽可能从正面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得采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不要采用多义词或者本技术领域中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3简明(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还应当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i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采用商业性宣传用语。ii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
41、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但那些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2.形式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作具体说明,必要时结合实例)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6除非绝对必
42、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三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
43、式作了明确规定。1通常采用两段式格式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时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用领域。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的、而未包含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这一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这样撰写的独立权利要
44、求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实质内容。将独立权利要求划分为两部分来撰写并不影响其保护范围,但与不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优点:i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在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作出比较正确的评价,从而加快实质审查程序;ii便于公众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对其感兴趣的公众可以果断地决定是否采用此项专利技术,并可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更合理地确定使用费;iii采用两部分格式撰写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
46、所起作用难分主次的已知技术互相组合而成的组合发明,其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iii方法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某步骤、或者其步骤先后顺序的变化;或者省去某步骤中所采用的物质和材料以及其它类似情况;iv产品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组分以及其它类似情况。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和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两种情况。i同类产品或同类方法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通常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ii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为体现其与第
47、一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采用两种格式:一种是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另一种不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而对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作重复描述。从简明角度看,通常采用前一种格式。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也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为帮助理解,此处给出一个包括三项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案例,它涉及产品、该产品制造方法和制造方法中的专用设备三项独立权利要求,从而说明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为节省篇幅,仅给出与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格式有关部分的内容。“1.一种沸腾液体传热壁,其特征在于:。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沸腾液体传热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48、:。3.一种实现权利要求2所述制造沸腾液体传热壁方法中的专用铲刮刀具,其特征在于:。”2.独立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独立权利要求除了要按照上述格式来撰写外,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下述实质性的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i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类型清楚,即产品发明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加以限定,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加以限定;ii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的用词应当清楚,即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自行编造的词语,不得使
49、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不得使用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词语。iii前序部分所写明的技术特征也必须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即这部分应当写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写入那些只属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不属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iv对于那些已写入前序部分的、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在特征部分重复描述,只可在特征部分对其作进一步限定。v特征部分进一步写明的技术特征应当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有技术特征出发加以说明,至少要给出这些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某个共有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vi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当写明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
50、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已获知的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作展开说明,可参考专利代理实务一书第二编第八章第一节和第二节)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了具体规定。作为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理所当然也应满足此要求。为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在这之后,一定要将反映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反映实用
51、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使该独立权利要求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i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所必须具备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不仅要给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部件,对于这些部件,还应当写明对解决技术问题来说必不可少的、又不属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通知识范畴的具体结构及其相对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对方法权利要求来说,不仅要写明该方法的步骤,对每一步骤还应当给出
52、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又不属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通知识范畴的操作过程和工艺条件。ii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必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即不必写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附加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使该专利申请得不到充分的保护。4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来说,为了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撰写时应该注意下述三点。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至少应体现在说明书第五部分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如果说明书中任何一个具体实施方式都未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就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ii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概括性描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