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
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
,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
,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缺陷,望审查员早日授予发明专利权,谢谢!
申请人:XXX
专利申请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开充分、单一性等条件。
我国刑法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