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主动或者依照审查员的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设立分案申请制度的本意是考虑到当一件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时,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一种救济方式,是给予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不能被保护的其他发明创造以保护的一种救济途径。此外,分案申请作为一类特殊申请,享有其特殊的权利,分案申请可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有优先权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日。同时,提出分案申请也有其特殊的要求,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另外,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应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依据审查员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应与原申请一致,发明人也应与原申请一致或是其中部分成员。下面笔者就分案申请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期为申请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
分案申请的案件分析
由上可以看出,申请人提交再次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状态已不满足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申请人应当提交审查员针对分案申请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申请人如若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该分案申请应被视为未提出。
依据书面审查原则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即一件专利申请如若存在单一性缺陷,审查员应于审查意见中告知申请人该缺陷并指定修改的期限。因此,上述表格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替代审查员发出的通知书作为相应的证明文件。
分案申请的优先权
分案申请作为一类特殊的申请,作为原申请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可以享有原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也就是说分案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是基于原申请中优先权的状态决定的,如果原申请要求了某项优先权,并且该项优先权成立,则分案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保留该优先权日;如果原申请没有要求或者要求了但并未享有某项优先权,则分案申请也不能享有该项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