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知识产权交易公司RPX统计分析了近10年中国专利无效案件,发现中国专利无效诉讼成功率约60%。
一、2020年中国专利无效诉讼成功率约60%!
RPX的统计涵盖了2010年至2020年间约2.5万件中国专利无效案件,数据显示:
(1)中国专利无效诉讼的数量增加了约3倍,由2010年不到1400件增长至2018年的3800多件;
(2)在此类诉讼中,大约60%的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宣告无效后,不得对同一件专利提出基于同一证据的相同论点。
与美国不同,中国法院宣告的无效案件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门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要6个月左右。
无效诉讼只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有可能进一步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出上诉。
所以,遇到专利诉讼的时候,不要慌!我们需要充分准备后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按照目前的统计,40-50%的专利会被无效,即使无效宣告程序中出现失误,不是还有60%左右的无效诉讼成功率么!
二、如何对专利进行无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无效理由包含以下几种: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之所以不具备可专利性,其原因在于专利的本质是“发明创造”,而科学发现属于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属于创造出的新的事物,故不具备专利的本质特点。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之所以不具备可专利性,其原因在于智力活动是一种精神的思维运动。它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经过人的思维活动才能产生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效果,而不使用自然力。所以这类活动不具备技术的特征,也就不属于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创造,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四)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之所以不具备可专利性,其原因在于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原因在于动物和植物属于有生命的物体。且其保护的条件与发明专利有很大的不同,不适于用专利制度来保护。且我国已制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此加以保护。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之所以不具备可专利性,其原因在于用核裂变或核聚变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因为这种物质无法解决核辐射问题,更由于它可以用于制造核武器,因此不能够申请专利。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之所以不具备可专利性,其原因在于设计要点比较简单、方法较较简单,保护价值不高。故在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中,不再将其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即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
3、被授予的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系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在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奖不授予专利权。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上述规定即该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外观专利的新颖性,指外观专利在申请日前没有人公开过。所谓的创造性及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并非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的设计。在外观专利的创造性审查中,需要注意的是,外观专利的不符合创造性的情形只包括以下两种:第一,外观设计专利是对比文件的简单组合;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是对比文件的剪切和拼接。
7、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上述理由简言之即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限定专利全的保护范围,说明书的作用在于知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了解专利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不能够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那么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将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脱节,其保护范围的限定也失去意义。在应用该条作为无效宣告的理由时应当注意,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些明显的语法错误或者标点符号错误,甚至表达的错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时能够清楚地得出唯一的解释,那么其并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规定的应当无效宣告的理由。
9、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设计为准,如果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自然应当无效。
10、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超范围同样是专利无效宣告中常见的理由之一,简言之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