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因此,我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向其成员国递交正规的国家申请,或通过PCT途径申请PCT国际专利,也可以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
1、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
(1)申请人可在“最后瞬时”提出申请。由于PCT申请可用本国文字(中文)提交,因此,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12个月)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2、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2)申请人可通过PCT途径同时申请中国和外国专利。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即提出PCT国际申请的,该申请的指定国应包括中国。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外国专利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2)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原中国专利申请已超过优先权期限但尚未公开,则在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注意事项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于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申请外国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1)委托书;
(2)委托指示函、包括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拟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要求优先权;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