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雅楠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布鲁斯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能会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此项报告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此项报告进行自证。
本文将简单介绍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办理流程。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主体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由此可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主体为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
申请人/专利权人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申请人/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申请人/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被控侵权人
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等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属于被控侵权人。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时机为:
(1)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
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需文件
以不同的请求主体进行区分,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需文件如下:
请求主体
所需文件
如果是自行办理或委托案件原代理机构办理,则只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样式及所需填写的内容如下图:
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费用
需要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元人民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注意: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应在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时同时缴纳,如果费用未与请求书同时缴纳,则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费用均已提交之日起计算起始日。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程序
如果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更正请求。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请求不需要额外缴纳官费,只需要提交一份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陈述意见的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理由即可,具体如下:
更正程序启动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更正请求一旦被接受,官方会下发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更正请求未被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其下发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中告知请求人原评价报告无误,不予更正,并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