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沧州市御河路52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规划简介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石黄、京沪、廊沧、京台高速围合沧州市区域,包括沧县、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全部或部分管理区域,面积约320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2019—2030年。
(三)规划对象
(2)牌匾(标识)是指规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建筑物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起提示作用的各类标牌、标识、匾额、指示牌等。包括建筑标识和牌匾两大类。
按载体形式可分为楼宇标识、门店牌匾、组合(单体)落地式等。
(四)地位作用及规划目标
三、规划主要内容
1.分区管控规划
(1)引导开放区
(2)适度控制区
(3)严格控制区
2.管理及设置要求
(1)规划分类
分类
对象
说明
禁止类
——
控制类
又名“灯箱海报”或“夜明宣传画”。灯箱外框是铝合金或不锈钢,箱面是有机玻璃做成,内装日光管或霓虹管,画面一般是照相软片。
鼓励类
新技术、新媒体
包括虚拟现实、全息投影等。
(2)分类管理及设置要求详见附件——设置控制通则
(二)牌匾(标识)
1.总体规划设置要求
(1)禁止要求
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房)顶部设置牌匾(标识)。
?禁止利用坡屋顶设置牌匾(标识)。
?禁止利用建筑物玻璃窗、观光电梯等设置牌匾(标识)。
④禁止跨越人(车)行通道设置牌匾(标识)。
⑤禁止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牌匾(标识)。
⑥禁止设置动态类牌匾(标识)。
⑦禁止牌匾(标识)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
⑧禁止使用低端喷绘材料。
⑨禁止设置LED单色滚动屏幕。
(2)一般要求
③牌匾(标识)设施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特色结构和重要装饰构件,不应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造型和构图。
④牌匾(标识)设施的风格应与所处街道景观环境相协调,并与所处建筑立面、门脸设计融合;牌匾(标识)设置和造型设计要突出文化内涵,与其所标示对象风格、定位相吻合。
⑤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的牌匾(标识)应按照传统模式设置。
⑥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牌匾(标识)高度不应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风格、尺寸、材质应与所附着建筑协调统一。
⑦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通道。
2、楼宇标识设置要求
(1)遵循“一楼一名”的设置原则,即每栋建筑仅允许使用一个名称。
(2)高层建筑当裙房部分建筑面积≥500㎡,且裙房部分与建筑物主体部分存在最大业主或最大承租者不一致情形下,允许在裙房部分结合主要使用功能进行单独冠名。
(3)楼宇标识设置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高层建筑的主楼部分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应超过两个;多层、低层建筑仅允许设置一个;
2)当同一用地或建筑有多个主要出入口时,主要出入口相隔较远或位于不同方向的,每个主要出入口允许设置1处楼宇标识。
(4)同一用地或建筑内部多家机构,可统一规划设置水牌进行集中展示,但设置数量不应超出该用地或建筑拥有的主要出口的数量。
(5)楼宇标识应注重与建筑的匹配关系,可根据建筑立面材质和肌理进行材质选择和配色,使其融入到建筑语言之中。
(6)墙面式楼宇标识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1)设施的外沿不得超出建筑墙面外轮廓线;
2)设施的厚度,即展示画面在水平方向上突出墙面的距离≤0.3m;
3)楼宇标识中所含文字单字的字高、标识的高度≤1/10建筑物高度,且≤6m;文字的字间距≤1倍字高;
4)依附于高层建筑物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墙面实墙面部分的楼宇标识,当文字和标识水平排列时,最大水平宽度≤30m,鼓励靠一侧设置;文字和标识竖直排列时,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1/3范围内的该侧建筑物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
5)鼓励设置无底板的单体字形式。
(7)落地式楼宇标识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1)落地式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应超过主要出入口的数量,且在同一个临街界面仅允许设置1个;
2)高度≤5m,鼓励设置低矮的小型设施;
3)设置位置不得超出用地边界;
4)鼓励协调景观绿化进行创意性设计。
3、门店牌匾设置要求
(1)一般要求
1)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牌匾(标识)应遵照下列要求:
①每个店铺仅允许设置1个牌匾(标识),即一店一招;
②仅允许依附于一层门楣及二层窗户以下窗间墙设置。
2)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内店),牌匾(标识)应遵照下列要求:
①当具备设置条件时,可统一规划在建筑立面适当位置集中设置;
②设置形式可采用品牌墙或独立式标识,但同一建筑仅允许设置其中一种;
3)相邻门面或经营场所的牌匾(标识)顶部与底部边线必须整体协调统一。
4)鼓励单体字形式的牌匾(标识),非单体字形式的牌匾(标识)其背板应与建筑协调。
5)全国或全球连锁企业的门店牌匾,其通用配色标准可结合所处环境特征进行相应调整,与所处环境协调统一。
6)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应改变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特征细节。
4、楼宇标识及门店牌匾具体设置要求详见附件——设置控制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