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字的大小。一般说,五十米的距离文字应当在16厘米高,120米距离要看的清楚的话文字至少要一米三五高。这是视角方面的基本要求。
5.说出产品的名字。这是最基本的。
三、结束语
1从城市环境规划的协调和管理来看
1总体理念和规划思路
2新城区起步区
三结语
兰州新区作为第五个国家级新区,地处兰州、西宁、银川三个省会城市共生带的中心位置,位于兰州北部秦王川盆地,距兰州市区38.5公里,规划面积806平方公里。新区的总体目标是成为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平台,西部区域复兴的重要增长极,兰州城市拓展的重要空间,全面打造成为产业强城、生态绿城、多湖水城、现代新城。
现今,打造城市特色,无疑是政府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在世界及中国大环境下,很多城市都有自己的主色调,如巴黎是米黄色,北京是高级灰色调,大连是浪漫的白色的。这些色调的形成与城市的历史沉淀、发展历程密不可分。兰州新区的主题色调应该怎样打造?我认为,自然的绿色、理智的蓝色,火红的橘黄,应该成为新区的主题色调,象征着生态、环保、现代、理想、奔放等内涵。
现如今,城市宣传已经全面进入到“声色”时代,通过影像宣传,图文并茂,更能使新区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和公信力。通过对新区资源特色、文化背景、产业结构、长远规划的介绍,拍出一张属于兰州新区的“城市名片”,并置放于LED显示屏上,使大众群体更加了解新区,引领城市健康、和谐发展。
(三)突出创意与创新。
1.引言
2.1规划结构与内容
2.1.1分区
2.1.2边界
2.1.3节点
对沿线人流主要吸引点――城市节点进行归类分析,提出设计指引。
2.2规划技术路线
2.2.1分层次控制
2.2.2依据用地、结合场所
2.2.3公益平台
3.1分区设置
3.1.1产业服务段
该区段是杭州湾大通道从高速通道进入城市快速路的节点区,是“宁波印象”第一站。该区段的DIS定位为宁波城市的北部门户,发展企业总部基地、工业产品博览交易中心、城市奥体中心等城市新兴功能,成为集商务办公、科技研发、工业制造、居住休闲、体育文化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城市新区。定位关键词:绿色、城市形象、综合性、高质量。
3.1.2商贸综合段
该区段在功能上看是城市西北部主要的商贸文体中心,最容易体现城市文化特色。该区段的DIS定位为以文化为主题,以商贸综合服务为目的,发展城市商业购物中心、文化体育中心,成为以姚江为背景,具有商务办公、商业购物、居住休闲、娱乐健身、体育文化等复合功能的城市活力滨水区。定位关键词:文化、现代化、多样性、高品质。
3.1.3居住生活段
该区段是与宁波三江口中心城最近的区段,区位条件优越,是城市重要的居住组团,道路沿线具有良好的生态要素,河网密布、绿地交错、环境优美。因此该区段的DIS定位为城市生活居住区段。定位关键词:居住、宜人、活力休闲。
3.1.4综合市场段
该区段作为宁波中心城商业网点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发展农副产品、汽配、物资等市场的综合市场园区。园区北面为城市绿化隔离带。因此该区段的DIS定位为城市综合市场区段。定位关键词:综合性、现代、绿色、高品质。
3.2边界控制
3.2.1边界分类
1)居住生活类,包括各类居住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物古迹用地。
2)行政特殊类,包括行政办公用地,军事用地,保安用地,殡葬设施用地,水域,耕地。
3)工业公共类,体育用地,工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T5,仓储用地,社会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4)商业娱乐类,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金融用地。
5)广场绿地类,广场用地,公园绿地。
规划边界控制分类为:鼓励设置路段、适量设置路段、严控设置路段、禁止设置路段。
规划依据北环西路近远期的不同道路性质,依据沿线的规划用地分类界定两侧边界的控制分类。
1)鼓励设置路段
本区段主要是城市干道、次干道及支路沿线的商业、娱乐业用地。
2)适量设置路段
本区段主要是城市快速路、城市干道、次干道及支路沿线的商住、工业、市政设施等公共用地及城市快速路沿线的商业娱乐业用地。
3)严控设置路段
本区段主要是城市快速路、城市干道、次干道及支路沿线的纯居住(不包括商业的居住用地)、教育、医疗等生活用地及城市快速路、城市干道沿线的广场绿地。
4)禁止设置路段
3.3节点控制
4.规划实践体会
4.1.2与整体景观环境相结合
4.1.3市场导向与公共利益相结合
4.1.4刚性与弹性控制相结合
4.1.5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参考文献
会展能起到的效果和具有的功能是全方位的。会展是行业精英的峰会,是交流思想、树立新观念的论坛,会展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能起到很好的助推作用,在商业圈内,会展业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有着广阔发展前途的朝阳产业,将会展经济实行规范化和常态化可使其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此外,会展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同时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在传播信息、观念、知识的同时,带动了经济的合作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实现了经济的联系和交易、商品整合营销、调节供需再平衡、技术推广传播、产业联动升级、经济融合一体化等。
四、结语
参考文献:
[6]应彩虹.中国会展产业组织研究――基于SCP分析框架[D].浙江大学,2006.
[9]李燕.浅议会展功能及会展经济[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4(4):88-89.
[10]马青.浅析会展设计视觉传播的形式意味[J].商场现代化,2008,3(2):66-68.
[11]周静、杨晏、冯玉雪.展示设计的艺术特质与发展趋势[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4):34-35.
(一)针对性
(二)易见易懂性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含新城区和古城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城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交通局、文体局、*局、公路管理段、运政管理所和*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对县城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协调配合。
第四条*派出所协同综合执法大队做好县城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县规划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城道路、供水、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
编制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县城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编制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规划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规划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第六条县城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经批准的县城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城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变更,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中招标投标。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县城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城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县城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并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县城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古城建设修缮必须严格按《*古城保护规划》和《*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来实施。
古城区内未列级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宅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挂牌保护,其修缮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县城规划,适应紧急预警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在县城规划区内批准的土地上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的,经社区、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手续完备后,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方可承担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益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因重大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住宅区、商贸区的道路、绿化、亮化和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人行道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新建、改建道路时应当同时铺设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网。县城区主要街道不得架设空中管线。
第十六条规划区内需要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在道路两侧设置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八条县城道路不得擅自开挖,确需开挖的,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上的,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下的,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道路修复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
㈠出租车和公交车线路的特许;
㈢供水、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
㈣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国道、省道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交通、公路管理段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市容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管理,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和城区各社区共同划分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
*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城区居住的所有单位和住户门前卫生、绿化、秩序三包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站负责对县城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卫生间的清扫、保洁,并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垃圾、粪便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垃圾处理应当日产日清。
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区的地方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场所倾倒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四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张贴栏。
第二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向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登记牌照,宠物应当定期接受检疫。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
第二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㈡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贴、刻、写、画等;
㈣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㈤在县城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㈥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㈦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㈧擅自占道经营。
㈨擅自在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放养禽畜、打晒粮食。
第四章划行归市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城区个体工商户的划行归市工作,不断规范管理和完善市场功能,营造一个公平有序诚信文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要求,结合县城实际,统筹安排好各行业的经营场所。
㈠申请书;
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
㈠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㈢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㈣跨越道路、公路的;
㈤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㈥在透视围墙上的;
㈧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㈩县城古城保护区重要路段、建筑物门头牌匾不按门头材质和风貌相协调的标准进行设计的;
(十一)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十二)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六章绿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县城。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区绿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县城的绿化,保护县城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十六条县城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绿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8平方米。
第四十七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和风景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单位的庭院绿化由单位负责。新区和古城改造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交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管护。
鼓励居民绿化庭院,提倡单位、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㈠新建片区、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区不低于35%;
㈡工矿企业不低于20%;
㈢以商贸为主的古城改造区不低于15%;
㈣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不低于20%;
㈤其他建设工程区不低于30%。
第四十九条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城区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区内实施异地绿化。
第五十条禁止侵占县城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损毁城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区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古树名木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
第七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城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有利于县城古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五十二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中严禁下列行为:
㈠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㈡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㈢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
㈣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㈤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得违反估价规范。
第八章环境噪声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五十六条在制定县城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七条在县城区内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不得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环境。
第九章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县城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县城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的县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县城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确需挖掘的,要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地下公共管沟设施建设,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公共管沟。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因供水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补给的,应当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定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十一条向县城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县城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节水、节能等工艺、设备、器具。
进入市场营销的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加贴合格标志后,方可销售。
第六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㈠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㈡擅自在县城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㈢擅自将自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县城相应的设施连接;
㈣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㈤向县城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㈥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㈦损坏县城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公共管沟、消防设施、县城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㈨擅自占用县城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六十五条鼓励社会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第六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招标的市政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条规划建设、*、交通、运政管理、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合理划定泊车地点,加强城区干道秩序管理,查处站外搭客车辆和其他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凡进入县城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规范机动车营运秩序,取缔非法载员。
对客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规范好城区客运停车场内经营秩序和站门口秩序;查处非法客运车辆。
第六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占用或挖掘县城道路;
㈡擅自在县城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㈢未能对县城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县城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㈣未能在县城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㈤占用县城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县城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㈥依附于县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㈦紧急抢修埋设在县城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㈨其他损害、侵占县城道路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县城区域内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
需要挖掘县城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根据挖掘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挖掘的道路修复后,经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符合标准要求则保证金全部返还。
临时占用、挖掘县城道路的行政许可、收费由县规划建设局委托综合执法大队执行。
第七十条沿街给水管道出现跑冒滴漏,供水单位要及时抢修,产权单位承担修理费用。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㈧项、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㈨项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考核审定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销售者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十八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㈠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㈡、、;
㈢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㈣实施处罚未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
㈤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
㈥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㈦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宴请;
动漫就是建立在漫画和动画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个新的名词。是一种新的艺术表现形式,即“动的艺术”,在具体运用中,往往以夸张的手法来描绘生活或时事。一般来说,会运用变形、比拟、象征、暗示、影射的方法,构成幽默诙谐的画面或者画面组,给人一种强烈的视觉冲击力,以取得讽刺或歌颂的效果,是一种具有强烈的讽刺性或幽默感的绘画,通俗易懂,易于接受,视觉识别率高,具有独特的吸引力和表现力,具有很强的社会性。
动漫产业从产生以来,经历了80多个春秋,目前已渐渐走向成熟。纵观世界各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历程,动漫产业的发展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动漫大国强国引导动漫产业的发展。如美国和日本的动漫产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全球动漫产业发展中起着主导地位。二是原创崛起与经济崛起同步。经济基础在动漫产业发展中起着决定作用,动漫产业不仅是高投入、高产出、高技术的产业,同时也是需要较大的市场购买力来支撑其发展的。而我国的动漫产业正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而腾飞。
七、总结
[1]万延,陈少华著.多媒体网络艺术.西南大学出版社,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