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给胡宝新送钱的多个证言中,提到最多的就是“暗示”。
整个一心机MAN领导,疯狂暗示。
领导给了暗示,怎么样不动声色把事办到领导心坎里,把钱送的自然,在他们看来也是一种“技能”。
胡宝新1963年出生于辽宁省兴城市,2010年初至2021年3月,担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厅级),2021年7月任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巡视员(正厅级)。
简单说下信达的成立背景,便于了解后续如何利用职务之便。
1999年,随着我国入世不断推进,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有很多遗留呆账无法解决,入世后,这些银行背负大量负债或不良贷款,难以与国外银行竞争。
于是1999年,国家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用来承接四大行的不良资产。
银行那么多不良贷款,不可能都自己去催收,不然法务团队就不够用了。直接转让给资产公司,一笔可以拿到钱,虽然这部分折扣往往很低,银行也有一定损失,但多少也能卖点回来,而且后面不用再操心了。
资产管理公司买来债权后,就开始走各种法律途径,想办法把钱追回来,因为银行的贷款基本上都有抵押物,或者担保方,可以去变卖、查封欠款人的资产,然后在这里面赚差价。
尽管花1亿元买的不良资产包,最终凭本事把5亿都追了回来,那也跟银行没啥关系了,都是资产管理公司自己赚的。
所以,资产管理公司会频繁的要走法律途径,大量的律师事务所来参与进来。
一、疯狂暗示
这也是为什么给胡宝新送钱对象中,多数是律师的原因。
第一起受贿,胡宝新前后收了10万元,每笔2万,每年春节一次。
简单而言,胡宝新和李某认识于2007年,先后给了很多资源让李某的律所代理案件,李某也挣到了代理费,并希望和胡宝新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以后能继续代理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的案件打下好的基础,2010年—2014年,每年春节,李某都给胡宝新送2万元现金。
胡宝新表示,李某每次给我送钱都没有其他人在场,我从来也没有跟别人说过这个事,这10万元钱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了。
但据李某表示,之后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的春节前,胡宝新都会以报费用的方式暗示其,其每年都拿2万元给他。
在胡宝新的证言中,并没有提及暗示的情况,但据后续其他送钱的人证实,胡经常搞暗示。
律师那某:我代理信达飞宝房地产实业案件从2008年到2015年,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除了开始的时候支付我10万元律师费和代理期间6000元之外,一直没有给其支付剩余的律师费。胡宝新分管法律事务部,我多次找到胡宝新提出要求支付律师费,胡宝新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他还说过手下的人工资也不高,工作挺辛苦的话,还说他手下律师多的是,几次暗示过我要给他好处。2015年10月的一天,我从家里拿了15万元去看他。
律师李某:胡宝新答复我说,头一阵子忙活孩子结婚的事情,这个事情就没给我研究上,最近计划给我研究。这时,我才明白胡宝新是在暗示想跟我要好处费。大约7月20日左右,其又从鞍山来到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在胡宝新总经理办公室,其以胡宝新孩子结婚祝贺的名义将其准备好的3万美元送给了胡宝新,实际是送给胡宝新的好处费,就是以祝贺胡宝新孩子结婚为名而已。
这些都是在收到胡宝新的暗示后送钱的。
二、同事也不放过
“兔子不吃窝边草”,这句话显然也不符合胡宝新风格。除了用权力从外部收钱,其还将手伸到了自己公司的高管及基层员工。
来看判决书中披露的2起案例:
1、2019年9月,被告人胡宝新在任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在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推荐于某作为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人选,收受于某给予的20万元。
于某证言证实:胡宝新对我说,为了推荐我担任总经理助理的事,他说了不少好话,我当时心里就明白了,胡宝新这是在要人情。胡宝新确实帮了我的忙,我也确实感谢他,就给他表示了,再说将来就是给他做助理,工作上也需要他的支持。
2、2020年9月,被告人胡宝新利用其在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应史某请托,对其在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工作的儿子予以关照,收受史某给予的5万元。
2020年的时候,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公开招聘了两名工作人员,其作为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的总经理参加了面试考核,从很多人员中选出了两名相对比较满意的,其中一个就是从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的史某2。
大约在晚上8点半左右,在辽宁大学老校区附近的一个马路边,胡宝新开车过来了,我说“给你带了一盒水果,你带回去自己吃,不要送给别人,胡宝新明白我的意思连声说好好。”
可惜的是,胡宝新还没来的及对史某儿子进行关照和提拔,就被免去总经理职务了,史某儿子现在还是普通职员。
三、情人也只认钱
这次受贿,是胡宝新和情人做完项目后瓜分好处费,原本没有太多看点,但共枕眠的情人在分钱时,却动了小心机。
且看:
据胡宝新供述:顾某和我是情人关系,她曾想从信达公司项目上赚一些钱,我也给她介绍过项目,但是没有做成,为了更好发展我俩感情,我就想让顾某通过给拍卖行介绍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项目拍卖业务来赚些钱,我自己也能赚点钱。
之后,顾某让辽宁富源拍卖行参与信达辽宁的项目,经中介机构评选会议评审结果,辽宁富源拍卖行竞选成功。(实际也只有辽宁富源拍卖行1家参加报价)
事成后,辽宁富源拍卖行老板拿出45.6万元好处费给到顾某。顾某却谎称只收到40万,并和胡宝新对半每人分得20万元。
胡宝新也不是缺钱的人,在收到分得20万后,又返了5万元给情人顾某。殊不知,情人在分钱上面并没坦诚。
事后据胡宝新供述称:大约在2021年3月份底的一天,我和顾某一起吃饭,顾某拿了一个布袋装20万元钱说这是说好给我的。我还是想维系我们俩的感情,而且拍卖行还是顾某找的,所以又给顾某5万元钱,自已留了15万元钱。
我不了解拍卖行给了顾某45.6万元,顾某没跟我讲,不管给多少钱我俩都会平分,顾某获利好处费30.6万元。
五、“翻车”线索
接下来这起,是最有典型意义的一起。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胡宝新利用分管业务一部的职务便利,为宫某购买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持有的新柳集团股权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宫某通过梁某给予的共计150万元。
2013年,为配合信达集团上市,根据集团统一部署和安排,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对持有的新柳集团92%的股权进行处置,方式是公开挂牌出售。但先后两次挂牌出让均未成交。
到了2015年再次出售该股权时,胡宝新具体负责此项业务,梁某通过关系找到胡宝新,代表营口金袋鼠商业有限公司与其多次商谈购买股权事宜。在此过程中,梁某提出帮忙把股权的价格降一降,同时快点走程序,减少知情面,确保他能购买成功,并表示事成之后不会白帮忙,胡宝新表示答应。
事实上,梁某只是台前的掮客,真正的买家是宫某,而宫某也并非一个普通买家。
据宫某证言证实:我知道新柳集团是优质企业,每年都有上千万的盈利,而且企业前景可期,要是其能买下来也是非常不错的,我当时正在做倒贷的生意,赚了几千万,而我是银行的副行长,手里要是有太多钱被发现了说不清楚。
加上这些年去收了别人不少钱,也怕出事,所以我考虑把新柳集团的股权买下来,既能获得一个优质企业,又能利用新柳集团将其的违法资金洗白,于是联系梁某让他帮我运作买下新柳集团的股权,事成之后给他1000万的佣金,梁某考虑后同意了。梁某跟我说需要1000万打点人情,我也同意了。
宫某在哪个银行任职,这么明目张胆的吗?
梁某证言中揭晓了答案。
据梁某证实:宫某在担任丹东银行大连分行行长的时候我就认识他,我们有过一些业务往来,这些年关系处的不错,我知道他也干“倒贷”业务。
经过梁某用巨款打点人情,原本拟标价3.5亿元的新柳集团股权,2015年12月,宫某通过梁某以3.1亿元的价格购得。
最终案发,也是源于新柳集团的股权转让,这可是妥妥的国有资产流失啊。
判决书证实,胡宝新涉嫌受贿犯罪,系丹东市纪委监委在办理其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被告人胡宝新在转让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持有的丹东新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收受购买方梁某150万元贿赂的线索。
同年10月10日对其立案调查。次日,经辽宁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丹东市监察委“10.10”专案组办案人员将被告人胡宝新从其家中带至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接受讯问,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统计:
被告人胡宝新受贿所得人民币共计750.6万元;受贿所得加油卡15张(价值10万元)、手表1块(价值8.26万元)、金条7根(价值共计26.65万元)、车库1间(价值20万元)、装修款(价值20万元)、房租(价值4.2万元),折合共计89.11万元;受贿所得美元36.2万元,按汇率折合人民币224.113万元。
综上,被告人胡宝新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3.823万元。
再看胡宝新有多少房产?
经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宝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宝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宝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宝新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宝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胡宝新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万科湖心岛二期D2号楼B单元10X房屋,依法予以没收,用于抵顶被告人胡宝新尚未退缴的折合人民币共计3,076,766.64元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