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与当今英美主流规范性政治哲学相比,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往往被人们视为并不入流的“另类”。但实际上,作为一位力图调和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具有综合意识的政治哲学家,哈贝马斯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具有开创性的贡献。这种贡献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他对政治规范的证成,为理解个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二是他对普遍主义的阐释,为探索差异政治问题打开了一个重要缺口;三是他对“应当之软弱性”的揭示,为激活政治哲学的现实主义传统提供了一种重要思路。借助于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当今主流规范性政治哲学,同时也更富有成效地来构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
关键词:哈贝马斯;罗尔斯;当代政治哲学;贡献
一、哈贝马斯对政治规范的证成,为理解个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
众所周知,当代政治哲学的主流是英美规范性政治哲学。英美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核心工作,就在于探寻并证成某种政治规范,进而以之为前提来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公正理想的社会制度。比如,罗尔斯、诺齐克分别围绕“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基于权利的正义”而展开的系统论证,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由此也可以看到,不同规范性政治哲学之间的差异和分歧,并不在于它们是否明确提出了某种政治规范,而在于它们提出的是何种政治规范,不同政治规范表达的是不同的价值诉求和立场。对于哈贝马斯而言,确立一种统一的政治规范,以此代替传统宗教形而上学来发挥社会整合功能,始终是其关切和思考的一个焦点问题,自然也是其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议题。不过,与罗尔斯、诺齐克等政治哲学家迥然有别,哈贝马斯对此问题的关切和思考,并不是自“应当提出和建立何种政治规范”入手,而首先是“如何形成和建立某种政治规范”,也就是形成和建立政治规范的程序。这就说明,哈贝马斯是从程序主义的进路,来思考政治规范之证成问题的。
哈贝马斯对政治规范所作的程序主义证成,与其一贯倡导的交往行动理论是完全一致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想当然地认为,哈贝马斯是用一种由交往行动理论所推导出来的先验模型,来建立其政治哲学的叙事框架。情况毋宁是,作为一位旨在维护和修补现代启蒙精神的政治哲学家,哈贝马斯在很大意义上,是基于对个人性与公共性之关系的把握和阐释,来提出其政治哲学见解的。所以,事实上,居于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立论中心的问题之一,就是个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他之所以主张对政治规范作程序主义的证成,正是出于对这一关系的独特理解。
哈贝马斯对现代实定法之规范性基础——交往和商谈的民主程序——的阐释,也就是他对现代政治规范的证成。在这一独特的证成中,哈贝马斯虽然并未像罗尔斯或诺齐克那样,明确地告诉人们一个社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政治规范,但他在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间所进行的调和,却显然为人们理解和处理个人性与公共性之错综复杂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有启发性的视角,即便这个问题是包裹在这一证成中的。在我看来,一种富有思想解释力的政治哲学,已不能满足于像严格的自由主义和严格的共和主义那样,在个人性与公共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必定要在这两者之间赋予一种张力,从而既防止它们发生分离,又防止它们相互化约。在一定意义上,哈贝马斯立基于商谈理论的政治哲学,是符合这种要求的。相比而言,不仅是康德和卢梭,而且就连对自由主义作出平等主义修正、同样具有综合意识的罗尔斯,也没有像哈贝马斯那样,处理好个人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平衡性问题,因为在他为正义所设定的两条正义原则中,表征个人性的第一条原则即平等的权利原则,是优先于表征公共性的第二条原则即差异原则的。
二、哈贝马斯对普遍主义的阐释,为探索差异政治问题打开了一个重要缺口
由于哈贝马斯所设计的以交往和商谈为基石的程序指向的是一种相互理解和共识,所以我们可以在总体上将其政治哲学指认为一种普遍主义的政治哲学,普遍主义是其根本诉求之一。扩而论之,当代英美各种规范性政治哲学实质上也都具有普遍主义的特点,因为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罗尔斯、诺齐克等人所确证和辩护的政治规范,都是针对整个社会结构和所有人的,而非社会中的某些群体的。然而,英美规范性政治哲学在力图构建普遍主义政治规范时,却并没有很好地解决甚至也可以说是回避了差异政治这个棘手的问题。而实质上,一种没有认真对待和思考差异政治问题的政治哲学,就很有可能会制造出一种疏离规范性的话语霸权或独断主义。从这一点来看,哈贝马斯基于交往和商谈而对普遍主义的阐释,展现出相较于英美规范性政治哲学的独特理论和实践价值,因为他不仅通由这一阐释而对差异政治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和探索,而且也针对该问题提出了一种较优的解决方案。
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的政治主张,并不是以容许各种歧见的任意聚合为目标的,毋宁说其最终目标还是在于寻求政治共识,也就是要“异中求同”。这个在承认和包容差异基础上所求得的“同”,表征着哈贝马斯的普遍主义主张。与通过契约论所推定的普遍主义相比,这种普遍主义显然已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独断主义的可能以及潜在的话语霸权,差异政治问题在其中得到了比较令人信服的解决。
三、哈贝马斯对“应当之软弱性”的揭示,为激活政治哲学的现实主义传统提供了一种重要思路
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哈贝马斯有一段极具挑战性和冲击力的论述:“从70年代(指20世纪——引者注)初期开始,社会科学对理性法传统之规范主义的破坏,引起了出乎意料的反应。也就是说,在实践哲学问题总的来说得到重新重视的过程中,法哲学发生了一个转向,以相当直接的方式使理性法传统恢复了荣誉。至少从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开始,钟摆就偏向这另一边了。不仅在哲学家和法学家中间,而且在经济学家中间,人们已经习惯于毫无拘束地采纳那些17、18世纪的理论,似乎人们可以用不着重视社会科学对法的解魅了。由于没有在元批判层次上涉及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理论所造成的视角变化,在直接恢复理性法论证的同时,把这两个商谈域之间的桥梁给拆除了。但是,在规范性商谈的领域内,关于应当之软弱性[dieOhnmachtdesSollens]的问题同时也紧迫地提了出来。这个问题曾经促使黑格尔去研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以便确切了解作为伦理理念之现实性的环节之一的现代市民社会的结构。”⑩
哈贝马斯的这段论述,针对的是17世纪以来的整个理性法传统,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为契机而获得复兴的理性法哲学。这里的法哲学和理性法传统,就是指自霍布斯、洛克到卢梭、康德再到罗尔斯和德沃金的规范性政治哲学及其传统,因为众所周知,近代以来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内核就是“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法权或权利(right)(11)。对于这种规范性政治哲学,哈贝马斯显然是以挑战的姿态来面对的。他要挑战的关键点是:这种规范性政治哲学在当代获得强势复兴固然是一件值得肯定的大事,但它却实际上被一个问题所深深困扰,这便是“应当之软弱性”问题。那么,“应当之软弱性”究竟是一个什么问题呢?
第一个继承黑格尔所开创的政治哲学之现实主义传统的人,是马克思。我始终认为,马克思从来就没有否弃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家们所重视的价值——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等。不过,与之前政治哲学家不同的是,马克思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内,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框架中,来透彻地考察和把握这些为现代人所守护的价值的。所以,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任务已经不再是为所有权的合法性和分配的公正性进行辩护和论证,而是在于揭示所有权和公正的分配何以可能这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这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显然是如出一辙的。不过,马克思超出黑格尔的地方,是将后者的“精神实体”根本性地置换为历史实体,从而真正向人们呈现了历史实体特别是资本实体的自我运动机制,所以也真正使规范与现实发生了对接。简言之,马克思比自己的老师黑格尔更加彻底地贯彻了现实主义传统之原则。
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强势复兴中,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资源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政治哲学的现实主义传统在一定意义被先验主义传统所湮没,至少在英美国家,情况就是如此。比如说,罗尔斯曾明确承认康德对他的深刻影响,但却很少提到黑格尔。他虽然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精细地探讨和论析了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但他的工作,主要是以建构自己的正义理论的方式,来建构马克思规范意义上的政治哲学,所以,以深入研究生产关系为前提的现实主义维度,并没有出现在他的视野中。这个事实让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罗尔斯为什么也没有扭转政治哲学之先验主义传统的一贯套路,即没有解决“应当之软弱性”问题。
与英美规范性政治哲学相比较,在某种意义上,我更认同哈贝马斯的方案。在向现实的敞开中,哈贝马斯虽然没有达到马克思以及黑格尔的深刻程度,但他毕竟在先验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当今政治哲学界,开辟出了一条向黑格尔和马克思传统复归的路径。这条路径其实没有使政治哲学丧失其对规范性的执着追求,从而也没有疏远政治哲学的本色。相反,在这条路径上,政治哲学的规范性因为获得了现实的奠基而更能彰显其规范力量。
当今政治哲学的主流,依然是英美规范性政治哲学,罗尔斯几乎是一个人们研究政治哲学时无法回避的人物。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虽然不能归在罗尔斯所确立的范式中,但他也自觉地介入了后者所开创和开显的问题域,所以近代以来理性法传统的一些价值和要素,他也是认可的。如果说在此意义上,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成为了连接英美政治哲学与欧洲大陆政治哲学的桥梁,那么,我们借助于这座桥梁,特别是借助于对以上三个方面问题的把握——个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差异政治以及现实主义传统的复归,是可以更深刻地来认识当今主流规范性政治哲学,以及更富有成效地来构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②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7页。
③④⑤⑥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4页,第125-126页,第122页,第128页。
⑦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8页。
⑧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前言第1-2页。
⑨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刘靖子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2-143页。
⑩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0页。
(11)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在很大意义上就是法哲学,至少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就是这样。
(12)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王旭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13)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4页。
(1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17页。
(15)霍耐特以“承认”为原则而建构的规范性政治哲学,也是以自觉继承黑格尔传统为基础的。
(16)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前言第1页。
(17)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