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重庆的刘先生买了辆新车,车险由4S店代买,他支付了4000元保费。然而,就在把车开回家的当天,刘先生将一位路人撞残,赔偿对方30万元。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车险要等到次日零时才生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闹上法庭,经法院调查审理,最终判决险企向刘先生支付20%的赔款。
那么,是否在这种局面下,车主只能吃瘪?这当然不绝对。因为保监会在“保监厅函〔2010〕79号”文件中同时还称:“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此外,倘险企只是单方确定“次日零时生效”并打印在保单上,这就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条款,而仅属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由此,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应分辨这样的“次日零时生效”是否实际形成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可就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向险企要求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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