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0岁的赵久富瘦高,精干,健谈,一口郧县乡音。五年前,他带头搬迁。如今,在黄冈这片红土地上,他带领乡亲们走出一条致富路。“领头羊”的抉择
2009年秋天,余咀村被确定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库区移民试点村,村民们炸开了锅:“搬到平原地方,洪水来了怎么办?”
赵久富是该村连任26年的老村支书。其年迈的父母不愿离开故土,妻子严重晕车,患有类风湿病,更是“淡迁色变”。
按南水北调移民政策,在水库172米水线以上的赵久富一家可选择内安,可他清楚: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的是干部;他若不带头,搬迁工作很难开展。当过干部的父亲赵守德关键时候推儿子一把:“娃子你去吧,都不想走,南水北调调不成了!”
做通了妻子的思想工作,赵久富第一个在外迁协议上签了字。
第二天。客车载着赵久富等271名余咀村移民驶向黄冈。他们是郧县第一批外迁移民,掀开了南水北调工程几十万移民浩荡外迁的历史一页。
游子的眼泪
搬迁那天,军旅出身的硬汉赵久富偷偷流了两场泪。
赵久富担心临走的时候老父母一哭令他迈不动步子,提前把两位老人送去了妹妹家。可第二天一大早,母亲拄着拐棍,步行5公里赶到了移民现场,拉着儿子的手,老泪纵横。赵久富硬着心肠上了车,直到客车拐过村口,他见不着母亲那瘦弱的身影、银白的头发,泪水瞬间决堤。
房子拆了可以新建,生活了大半辈子的家园扎根在记忆里。而对父母双亲的亏欠是心中永远的痛。赵久富说:“父亲是在我搬迁之后第三个年头去世的。他老人家走的时候,我千里迢迢赶回去,喊破了嗓子。他都没有知觉了。这个事情,一想起来,心里就特别难过。”
党旗下的承诺
五年前,赵久富在鲜艳的党旗面前郑重地说:“我是一名移民党员,即将离开祖祖辈辈生长的地方,在走之前庄重地向党旗宣誓,一定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带领所有移民党员搞好移民工作,请党放心,我们的移民党员一定能够在新的家园团风县搞好生产。”
为了实现党旗下的承诺,赵久富付出不少心血。搬来团风的时候,他还是一头黑发,如今已头发花白。
赵久富积极奔走,与党委、政府、移民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沟通联络,为移民争取到800多个“家门口”就业的机会,引进武汉中兴公司,打造黄湖现代农业园,投产后将每年带动农民增收1000万元以上;倡导成立各种专业合作社,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创新社会管理,成立服务队和治安巡逻队,全方位服务移民。
如今,黄湖新村已是全国最大的移民安置点,现有移民874户,3723人。在各级政府和全村人民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实现了“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为全国、全省移民工作提供了优良的示范参观点。
我们赴江苏省宿迁市挂职学习小组,在市委组织部统一领导和宿迁市委组织部、沭阳县委、县政府及有关乡镇(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实地挂职、主动参与、调查了解、展开座谈、走访部门等多种形式,对沭阳县近年来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不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进行了考察学习,并对了解的情况有了初浅认识和体会。
一、基本情况
沭阳县位于江苏省北部,南北55公里,东西60公里,地形西高东低,平均海拔5米左右(全县最高峰海拔70米)。全县国土面积229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04万亩,水面45.28万亩,荒滩13.5万亩,为江苏省陆域面积第一大县。该县属暖温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年均气温14.2℃,年均降水量910毫米,年均日照总时数2291.6小时。沭阳县交通便利,京沪高速公路、新长铁路、205国道、324、326、245省道穿境而过,全县乡乡通柏油路,总里程约450公里。
沭阳县现辖37个乡镇、1个农场,总人口174万人,非农人口46.98人,为全国人口第一大县,城镇化率27%。该县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和全国优质商品猪生产基地县,是有名的“杨树产业之乡”,先后三次被授予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2000年被评为全国绿化百佳县。这里是闻名全国的“花木之乡”,拥有花卉品种3000余种,颜集镇2001年被中国花木协会评为“中国花卉之乡”,新河镇2000年被省花木协会评为“花木之乡”。
到2002年底,沭阳县国内生产总值77.02亿元,其中第一产业28.14亿元,第二产业26.53亿元,第三产业22.35亿元。工业总产值27.1亿元,实现财政收入30614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344元。该县是传统的农业大县,农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三分之一。204万亩耕地面积,复种指数为2。2002年粮食播种面积229.1万亩,总产量84.7万吨;棉花面积9.46万亩,总产0.76万吨;油料总产量5.97万吨;蔬菜、瓜果面积59.9万亩,花卉面积22.5万亩,食用菌面积0.5亿平方尺。生猪饲养量156万头,家禽1513.7万只,水产养殖面积15万亩,特种养殖6万亩,水产品产量2.9万吨,实现渔业产值2.15亿元。以木材、蔬菜、禽肉类等为主的大中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近20个,各类专业批发市场26个,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80多个,农民经济人达到了3万余人;全县共有市、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5个。全县成活林面积累计59万亩,农田林网达200万亩,四旁植树3000余万株;活立木总蓄积量380万立方米,木材林覆盖率达27.9%;绿化苗木面积近16万亩,年产值近6亿元,销售收入5亿多元。全县木材加工企业和大户发展到2300余户。
二、主要经验与做法
沭阳县把农业结构调整放在了全县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衡量一个乡镇农业结构调整是否调出成效,就看这个乡镇在结构调整中是否形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为此,全县上下对主导产业优势明显的乡镇,实行做大规模,扩大影响,促大效益的办法;对尚无优势项目或优势不明显的乡镇,一方面在本地寻找农业结构调整中的增收亮点,加以放大。另一方面尽快组织乡村干部和种养大户走出去,学习借鉴先进乡镇和外地经验,筛选项目,把规模抓上去,把主导产业抓出来,真正地使当地农业主导产业明晰,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他们的主要经验与作法是:
三、几点体会
体会之一,坚持科学规划是实施农业结构调整的基础。规划是有序做好多项工作的前提。只有科学的规划,才能使工作有循可遵、有的放矢。而科学的规划、认真的落实,必然会带来良好的效应。农业结构调整是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必须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地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发展模式,并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将有关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和田间地块。对于农业内部的各业也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忌“一刀切”,但总的都应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并充分发挥地区特色和区位优势,发展适合本地生产,又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品种和产业。
体会之二,强化技术服务是实施农业结构调整的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哪里的科学技术运用的好、运用的多,哪里的生产力就发展迅速。不断强化农业技术服务是有效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最直接的方式,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助推器,也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对农民进行栽培技术、养殖技术、管理技术、营销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要采取请专家学者举办培训班、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巡回讲解、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组织村干部、种养殖大户现场观摩先进典型等多种形式,为农民传授技术,解决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体会之三,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卖出去”战略的根本。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外联市场、内联基地(农户),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方式。通过“公司加农户”、“市场带农户”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户按照市场经济准则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合同化销售,最终实现农产品递次增值。要制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现有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要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生产和流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使之成为开拓市场、搞活流通的主力军。要培育品牌、创新品牌,通过全面实施品牌战略,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要提高和完善现有各类批发交易市场建设,促其上规模、上档次,并新建一批特色明显、功能齐全的专业市场,重点在完善市场软环境建设、健全市场体系上下功夫。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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