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年来,饲养宠物犬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对主人来说,自己养的小狗聪明乖巧,不乱跑也不咬人,但对旁人而言,有时候狗狗会让人感到恐惧和紧张。如果没有被抓咬,但被狗惊吓从而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桐乡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无接触式”的宠物伤人案件。
2022年8月的一天,市民吴某在道路上正常行走,在途经李某家门口时,一条宠物犬突然从李某家院子内蹿出,直直冲向吴某。吴某惊慌之下连忙躲避,结果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李某家人将吴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李某辩称,其所养的宠物犬没有咬到吴某,也没有碰到吴某,吴某系后退时被路边垃圾袋绊倒导致受伤,这与吴某年龄大、身体素质差有关,故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吴某系从李某家门口正常经过,对案涉犬只不存在挑逗等故意行为,李某所饲养犬只突然蹿出冲向吴某,吴某后退躲避属于本能反应,其行为不存在过失。吴某的损害与案涉犬只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在案证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饲养犬只给人们带来不少乐趣,但日常生活中宠物狗致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正确认识犬只致人损害的责任,对规范饲养宠物十分有必要。
法官提醒: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因其自身的体貌外形,在靠近他人时的吠叫、闻嗅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受损的后果。此时,两者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饲养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遛狗是否按照规定拴狗绳,是法院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其饲养的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宠物饲养人、管理人要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规范并约束犬只,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养犬遛狗。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才能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