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餐饮店大门上张贴有“请勿携带宠物进店”的告示
近日,西安一家餐厅发生了一件事情,一女子带狗进入餐厅消费,邻桌的男客人感觉特别不舒服,提醒女子公共场合不要带宠物进入,会影响他人正常消费,多次言语交流之后,两人情绪更加激烈,尤其该女子的不依不饶,直接导致发生了肢体冲突。
据了解,事发后店长报了警,辖区派出所介入此事。目前,事情已经解决,该连锁餐饮公司也对店长进行了处罚。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饮场所”,宠物犬为何还能屡屡进餐馆?记者连续几天,通过走访和对养犬人士的采访,了解到此类情况虽偶有发生,但商家对此明确表示不让带宠物进入餐饮场所。
餐馆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7月25日中午,在位于西安高新区白沙路和光华路十字的一家泡馍馆,就餐的桌子已经坐满了食客。当记者询问,如果就餐,能否携带犬只时,该店张总表示“不能”。
在西沣路的一家西式快餐店,店员告诉记者,他们从未允许携带宠物进店,不管是狗还是猫,虽然没贴告示,但店里一直不允许。员工在入职培训中就明确过。随后,记者又来到雁塔区沈家桥三路一家连锁包子铺,了解到这里也不能携带犬只进入。“餐饮行业都不允许,这是有规定的。”高新区唐延路上一家带简餐的茶楼,店老板明确表示不让带宠物进入。
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饮场所。并且,该《条例》第55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区域,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带狗进餐馆引发冲突的女子,将面临治安处罚。
狗主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赵良善认为,携带犬只进入餐厅,狗主人除面临治安处罚外,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狗主人还需向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倘若餐饮店未尽到制止、劝诫等义务,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狗本身具有攻击性和侵害性,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因此,狗主人要遵纪守法,遛狗拴绳。公共场所也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减少狗进入公共场所,以免伤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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