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0宗涉狗民事纠纷案绝大多数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
金羊网讯记者董柳、通讯员柳志君报道:8年来,广东约300宗因狗引发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了!这些案件或因狗咬人、或因狗咬狗而起。记者8日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东法院共公布了2011年以来作出的约300份涉狗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这些案件中,法院绝大多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判决。
狗主被判负全责
2017年2月28日上午,王某到广州市增城区儿童公园遛狗。因未拴狗绳,宠物狗在奔跑过程中撞到了正在公园玩耍的两岁儿童陈某,导致陈某摔倒右手骨折。事发后,陈某先后被送往广州市增城区中医院、广州市正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1.4万余元。
对此,王某称其狗没有撞倒陈某,不同意赔偿。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陈某1.4万余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目前,遛狗不拴绳、犬只扰民、犬只随地大小便等行为时有发生。养犬虽是个人爱好,但不得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狗主否认也要赔偿
家住广州市番禺区的黄某某饲养了几条宠物狗。2017年9月23日早上,杨某某在经过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房外时被黄某某饲养的狗咬伤双手。杨某某随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982.30元。杨某某就被狗咬伤一事报警并接受询问,陈述被狗咬伤的事情经过。
在法庭上,黄某某否认了自家的狗咬人,不同意杨某某的全部诉求。
杨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其被咬伤的照片、民警现场抓捕黄某某的狗的照片、杨某某报警回执、邻居的证人证言、杨某某门诊病历等证据。
杨某某是否被黄某某的狗咬伤?法院指出,根据杨某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基本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将杨某某咬伤的狗为黄某某所饲养。法院依法认定杨某某系被黄某某饲养的狗所咬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黄某某应当对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二审广州中院均判决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9132余元给杨某某。
在广东法院作出的多宗判决书中,一些人被狗咬后遭狗的主人矢口否认。这种情况下,法官或可通过物证还原事实,或可通过重重合理推断挽回正义,狗的主人最终都被判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