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疾病,因该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都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确诊本主险合同所附特定疾病清单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将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保险事故;
(2)根据本条款1.7条的约定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并经我们审核免除被保险人的等待期的。
2.2.2免赔额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单一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一般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主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我们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属于一般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5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2.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一般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2.2.3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包含住院医疗保险金、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三个责任项目。如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尤其是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如下: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陪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和转院救护车使用费(上述费用统称为“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依据2.2.9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保险期间到期时,被保险人尚处于住院状态中,则在被保险人办理出院手续前,我们将继续按前一保险期间的赔付限额与免赔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办理出院手续。
2.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肿瘤治疗,包括肿瘤化学疗法、肿瘤放射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免疫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门诊手术。
我们依据2.2.9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30日和出院后30日(含住院和出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内在医院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与本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我们依据2.2.9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指定门诊急诊医疗。
2.2.4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自其出生以来经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符合本主险合同所附特定疾病清单定义的特定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我们首先在上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范围内赔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赔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赔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包含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三个责任项目。
如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尤其是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1.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陪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和转院救护车使用费,我们依据2.2.9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定疾病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我们依据2.2.9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特定疾病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3.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的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住院前30日和出院后30日(含住院和出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内在医院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与本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我们依据2.2.9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定疾病指定门诊急诊医疗。
2.2.5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对于其在本主险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陪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和转院救护车使用费,我们按100%的赔付比例在保险金总赔付限额内赔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请注意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不适用2.2.9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
2.2.6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基因检测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保险金总赔付限额内赔付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1.基因检测必须是为了确定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用药方案所发生的;
2.基因检测必须在本主险合同指定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若未在本主险合同指定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我们只承担60%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基因检测费用,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基因检测;
2.所需进行的基因检测与确定恶性肿瘤的用药方案无关。
请注意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不适用2.2.9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
2.2.7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对于其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与医疗器械费用,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保险金总赔付限额内赔付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1.特定药品的处方必须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且处方药量不超过30天;
2.药品处方开具的特定药品与医疗器械必须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所必备的,且必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与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相符合;
3.购买药品前,使用药品的处方必须经我们的药品处方审核并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流程购药;
4.药品处方开具的特定药品与医疗器械属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药品与医疗器械清单;
5.药品处方开具的特定药品与医疗器械必须自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且购买票据必须出自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
本主险合同所称的处方,是指由专科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用药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60%。
请注意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不适用2.2.9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
2.2.8院外特定疾病急需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或符合本主险合同所附特定疾病清单定义的特定疾病的,对于其用于治疗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满足以下条件的院外特定疾病急需药品费用,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本项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院外特定疾病急需药品费用保险金:
1.药品处方必须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
2.药品处方开具的药品必须属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
3.药品处方开具的药品必须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该药品对应的适用疾病种类。
请注意院外特定疾病急需药品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不适用2.2.9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
2.2.9保险金计算方法我们赔付的保险金数额=(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抵扣完毕的免赔额)×赔付比例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60%。
2.2.10赔付限额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赔付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累计赔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赔付限额为限,各项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其对应项的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赔付责任终止。
各项保险金赔付金额之和达到约定的保险金总赔付限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2.2.11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第三方侵权责任人(包含法人)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造成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5)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暴乱或武装叛乱;
(6)精神和行为障碍治疗以及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
(7)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8)除特定疾病外的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既往症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疾病,但特定疾病清单中特定原因引起的艾滋病除外;
(11)被保险人感染苍白(梅毒)螺旋体、淋病奈瑟菌;
(12)体检、疗养、胃减容术(包括但不限于:可调节式束带手术、袖状胃切除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水囊手术、胃肠转流术)、视力矫正手术、斜视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良性皮肤损害(雀斑、老年斑、痣、疣等)的治疗和去除。对上肢肘关节远端及面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治疗和去除。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
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以及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整形和矫形手术费用。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如营养、减肥、增胖、增高;
(13)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包皮环切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5)除口腔肿瘤治疗外的口腔科(牙科)保健与口腔科(牙科)疾病的治疗;
(16)被保险人在进行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高风险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就医治疗:
-从事本主险合同所附《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2米以上水深的自然水域水面或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各级别的潜水、自然水域游泳(包括人工湖或人工水库)、跳水运动;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距离地面超过10米的高空运动,包括但不限于跳伞、蹦极、非商业性的驾驶飞机等飞行器飞行、滑翔机或滑翔伞、翼装飞行、攀岩等;
-故意进入一般认知中存在生命危险的环境中或进入未经人工开发的自然区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探险和除商业航线飞行外的航空航天活动;
-各类搏击或类军事活动,如摔跤、武术比赛、彩弹射击等仿真枪战运动;
-各类特技表演;
-除竞走、跑步以外的竞速运动如赛马、赛车、竞速冰雪运动等;
(17)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8)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3)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未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流程购买本主险合同指定药品清单中的药品或医疗器械而产生的费用;
(5)医院康复科、康复中心等以康复治疗为主要功能的科室所产生的费用;
(6)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涉及的药品费用;
(7)虽然有医生处方,但剂量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8)所有基因疗法和本主险合同未明确约定包含在保险责任内的细胞免疫疗法造成的医疗费用;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的购买、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10)各种矫治和防护医疗器械、各种康复治疗医疗器械、假体、义肢、轮椅、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等所有非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购买、租赁和置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