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要求。现就我市2017年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药实行定点管理
特药价格昂贵、治疗精准性强、贮存配送条件要求高。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险基金,切实发挥精准保障作用,按照省统一要求,特药实行“三定”管理制度,即定点责任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一)定点责任医师
(二)定点医疗机构
1.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方便服务”的原则,首批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从我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取(具体名单见附件1)。一个医疗年度内,患者可选择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购药。
2.参保患者原则上应选择其责任医师所在单位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持责任医师意见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入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三)特药定点药店
1.由市社保中心选取信誉良好、具备专业特药服务能力、“冷链系统”等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制度健全、具备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零售药店作为特药定点药店;
2.特药定点药店要建立和完善药品供应管理制度,设置特药服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运作流程,做好特药配送、贮存、销售等全过程管理。定点药店销售特药,要查验患者病历,留存责任医师处方;
3.参保患者用药必须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和病历,同时持社保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药店购药。确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取药的,须由代理人提供患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定点药店应做好相应信息登记。
二、特药待遇审核流程
1.需使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在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同一责任医师)指导下填写《山东省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个人填写部分;
2.责任医师根据病情填写《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部分;
3.患者持《申请表》、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新确诊患者还需提供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材料,到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原则上可以享受1年的特药待遇,期满后仍需继续享受特药待遇的,须重新确认。
4.参保患者凭《申请表》及责任医师处方购药。特药处方一式两份(可手写),一份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一份由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特药一次调配剂量控制在30日用量内。参保患者不能同时享受2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的特药。
5.大病保险特药结算。特药价格按全省谈判确定的医保谈判价格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要将医保谈判价作为药品销售的最终价格。
(1)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参保人员发生的大病保险特药费用,实时联网结算,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应由大病保险补偿的费用,按月与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结算;
(2)异地医院住院或外购药品。异地发生的大病保险特药费用,参保人员持就诊病历、费用明细、发票原件(或医保结算单)到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理赔;
附件1:滨州市首批大病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2:滨州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
滨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7年2月15日
附件1
滨州市首批大病保险特药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滨州市人民医院
2、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3、滨州市中心医院
4、滨州市中医医院
5、沾化区人民医院
6、无棣县人民医院
7、阳信县人民医院
8、博兴县人民医院
9、邹平县人民医院
10、滨城区市立医院
附件2:
滨州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
性别
年龄
社会保障卡号
身份证号
人员类别
参保属地
工作单位
申请特药名称
(商品名)
特药定点医院
特药定点药店
疾病诊断
特药名称
特药使用
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治疗方案:
特药用法用量:
责任医师签字(章):医院医保办盖章:
年月日
商业保险公司审核意见
注:1.本表一式三份,参保患者、医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各一份。
3.本表私自涂改或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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