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相应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十四)被保险人具有先天性疾病及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十五)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未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六)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原件;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及时续保: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就本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保险合同的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职业、活动。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无有效行驶证: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给付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