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作为被保险人,其父母或受抚养人(50岁以下)可作为被保险人,并可为其投保一份或多份本保险。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支付期限和约定的保险支付期限。1.缴费期限:从首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15岁。二。征缴期:从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至终身,分为五个时期:生存保险缴费期、高中教育缴费期、大学教育缴费期、婚姻缴费期和养老金缴费期。三、如果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保险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付款期和收款期时,以保单中注明的起始月份为准。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次保险费每年缴纳360元。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按照不同年龄依次享有下列保险权利,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
3、具体标准见附表)1.当被保险人活到15岁时,保险公司将一次性支付全部到期保险费2.被保险人在接受高中教育基金期间生存,被保险人在三个学年(即第15、16和17学年)支付高中教育基金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内生存,保险人在四个学年(18、19、20、21岁)支付大学教育费用4.被保险人居住满22年的,保险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结婚费用。5.当被保险人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他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6.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日至22岁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责任终止,支付死亡保险费6000元。被保险人在22至25岁期间发生意外死亡的,保险责任终止,支付死亡保险费人民币10,000元。
4、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赔付期内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在保险单生效后180天内患病死亡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第五章除外责任第七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首先,战争、军事行动和战争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病,故意隐瞒或欺骗的。3.自杀、吸毒、酗酒、故意自残或参与非法犯罪;Iv.被保险人因病死亡5.原子能辐射和核爆炸;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疾病。第六章无效、恢复和移交第八条每笔保险费自到期日起有30天的宽限期,保险费在此期间内支付。否则,保险单将无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但只按照规定退保(退保费用详情见附表)第
6、童平安终身保险补充保费表补充条款补充金额一年398.88两年840.84三年1330.53一纪1873.11五年2474.28六年了3140.39七年了3878.43八年了4696.18九年了5602.24十年了6606.17十一年了7718.51十二年8950.99十三年10316.58十四年了11829.65十五年13506.13附注:本补充保费表以360元为基础,年利率为10.8%,按年复利计算。计算术语时,注意从零岁开始。儿童平安终身保险金额支付表保险年龄过期生存保险(1)高中教育基金(年度)(2)大学教育补助金(年度)(3)结婚钱(4)养老金男性(60岁)女性(55岁)01600650650300075040011500580580280065035021300500502500580300311004404402200550260410003803801800430230590032032016003602006750270270130032017076302202201100260140850018018095022011094001501507501709010300120120580130701123080804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