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学平险(互联网专属)

2、仅限学龄前儿童、法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专院校及本科院校学生投保

3、保费低、保额高、保障责任宽广、第四日零时生效

4、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解除学校和家长的后顾之忧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2.保单形式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5.信息安全

6.投诉服务及理赔渠道

如客户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请致电泰康在线(95522-3)办理;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致电泰康在线服务及投诉热线(95522-3)进行咨询。

7.增值税告知

本保险产品您所缴纳的保费为含税保费。

8.偿付能力告知及风险综合评价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产品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31202112222541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52202112284133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52202112284130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322021122224963);

2.产品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产品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3周岁(含)至24周岁(含),对于成年人(须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本人;对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5.本产品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仅限学生及学龄前儿童;

6.本产品仅可购买一份,多投超出部分无效;

7.本产品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本保险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续保产品无等待期;

8.本产品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伤残责任为共用保额;

9.本产品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两项责任的赔偿比例为: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的,赔偿比例为90%;被保险人未从其他途径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的,赔偿比例为60%;

10.本产品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为300元,赔偿比例如下:

(1)本产品疾病住院医疗责任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赔付比例赔偿:

①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部分:50%

②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60%

③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70%

④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80%

⑤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

如其他途径已报销70%及以上,剩余部分按照100%比例赔付。

注: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总住院医疗费用-不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免赔额

(2)本产品疾病住院医疗责任未通过其他途径报销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赔付比例赔偿:

①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部分:40%

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50%

③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60%

④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70%

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80%

注: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总花费-不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

11.本产品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费用限定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社会保险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

12.本产品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在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合同期满日次日起三十日内(含)发生的属于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三十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再承担;

13.本产品意外伤害责任仅承保学龄前儿童及学生在全日制学习中或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被保险人因校外实习或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

14.本产品承保的残疾被保险人,仅限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为9-10级的客户群体进行投保,投保时超出该鉴定等级的人群不能作为本产品的被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5.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即: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以及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予承保的医疗机构;

16.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如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荣成市第二人民医院)、济南市儿童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徐州市儿童医院、庆云县人民医院、大荔县医院、宁津县人民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立医院(中心院区、东院区),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河南省儿童医院(郑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郑州医院、郑州儿童医院)、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峡大学人民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

17.本产品被保险人在我司及其他公司的累计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不含航空意外险保额),如超过上述限额则被保险人不能投保本保险产品,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退还保费;

18.本产品不保证续保。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九)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三)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十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五)被保险人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六)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本保险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罹患疾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罹患疾病;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疾病;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因接受治疗发生医疗事故;

(九)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十)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牙科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支出的任何属于下列项目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六)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二)恐怖袭击;

(十三)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五)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七)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既往疾病及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七)恐怖袭击、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九)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留或服刑期间;

(六)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七)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产品说明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已知晓本保险生效后退保有损失,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已生效或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5.本计划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期间投保同一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门急诊、及住院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8.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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