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合同编号:GGZC2023-C3-53313-GXXH
采购计划号:GGZC2023-C3-53313-GXXH
项目名称:2023年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项目编号:GGZC2023-C3-53313-GXXH
采购人(甲方):桂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一、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第一条甲方为投保人,乙方为保险人,脱贫户、退出户、纳入监测对象的持证残疾人为被保险人(具体名单以投保人提供名册为准)。
第三条被保险人个人资料有误或变更时,经甲方确认盖章,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被保险人资料甲乙双方备存一份。
二、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从2023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
三、保险金额
第五条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40000元人民币、意外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人民币、住院津贴每天50元人民币,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赔付180天,疾病住院津贴最高赔付90天。每一保险年度内,乙方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达到最高限额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费及交付
第六条被保险人每人每年保费50元人民币,由甲方向乙方交纳,具体以到账为准。乙方收款账户: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
账号:2111710009231001160
第七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新增人员,其保险期限从乙方收到由甲方交纳的新参加人员保费次日起至保险期间结束。生效日之前新增被保险人出险所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与其他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相同。
五、保险责任
险别
保险责任
适用条款
期限
保额(元)
限额/免赔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残疾给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
1年
40,000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款)
6,000
本合同附加意外医疗费用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80%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22版)
9,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每天给付住院津贴50元,一年当中最多为180天
附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疾病住院津贴
附加团体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4,500
无等待期。因任何疾病住院,每天给付住院津贴50元,一年当中最多给付90天。(包含既往病史)
附加扩展既往病
既往病
附加扩展既往病保险(2022版)
附加团体调整意外健康险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险
特定事故、特定疾病等
本保险合同执行《附加团体调整意外健康险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超龄人员保险(A款)
保额合计
59,500
保险费
50元/人
保障类型
脱贫户监测户中的残疾人
人数
13032人
保费合计
651600元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附加意外医疗费用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80%;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每天给付住院津贴50元,一年当中最多为180天;因任何疾病住院的患者每天给付住院津贴50元,无等待期,一年当中最多给付90天;
3.在本保单使用的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一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九条在本保险期间,乙方对每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就医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伤残,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保险人按《伤残等级给付比例表》中与相应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给付比例
一级
100%
六级
50%
二级
90%
七级
40%
三级
80%
八级
30%
四级
70%
九级
20%
五级
60%
十级
10%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鉴定合并后的伤残等级相应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约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针对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该被保险人的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就近在公立乡镇卫生院医治,保险人也认可。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门诊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时次日起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止,最长以九十天为限,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范围。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津贴给付表》
实际住院日数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不超过免赔日数
无
超过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每次最高给付日数
2015年1月1日,A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间不慎摔伤,撞击到头部,住院2天,因不超过免赔天数,故无住院津贴.
2015年1月1日,A公司员工廖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夹伤右手,住院治疗20天,则其住院津贴的计算公式为:(20-3)*50=850元.
2015年3月1日,A公司员工王某,在工作场地内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左腿骨折,行内固定手术,住院30天后出院.2015年6月20日,王某再次入院,取出内固定,住院5天后出院,来我司进行索赔.王某因同一事故,相隔不超90天再次入院,视为单次住院,则其住院津贴的计算公式为(30+5-3)*50=1600元.
每日意外伤害住院给付金额、免赔日数及每次给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五)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确诊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疾病住院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疾病住院津贴金额、疾病住院免赔日数、每次疾病住院给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若未载明的,疾病住院免赔日数视为0日、每次疾病住院给付最高日数视为90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疾病住院津贴的给付日数(即疾病住院津贴总给付日数)不超过90日(含90日)。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疾病住院津贴给付表
情形
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疾病住院免赔日数
实际住院日数>
疾病住院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疾病住院免赔日数)<每次疾病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疾病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日数-疾病住院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疾病住院免赔日数)≥每次疾病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疾病住院津贴金额×每次疾病住院最高给付日数。
六、责任免除和调整
第十条责任免除范围按乙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款)、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22版)、附加团体疾病住院津贴保险等产品条款责任规定界定。
第十一条乙方对甲方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不承担给付责任,但甲方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不得改变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
七、给付事项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在事实清楚、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给付。
八、协作管理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首次合作,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被保险人详细清单提供给乙方,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通报各自在该保险项目运行过程中各自发现的问题并协商制定解决方案。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及其主管部门报送保险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九、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