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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通称“《保险法》”)第十三条要求:投保人明确提出商业保险规定,经保险人愿意保险投保,保险合同创立。在对保险单以及他商业保险凭证做出要求后,第十三条确立:被告方还可以承诺选用别的书面通知注明合同书內容。
能够见到,法律法规未对保险合同的方式开展特殊规定,这也铸就了实践活动中保险合同的多种多样方式。因而在商业保险操作实务中,分辨保险合同的不一样方式及其分别主要用途,可以说尤为重要。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构成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构成关键包含投保单、保险单(通称“保险单”)、暂保险单和商业保险凭证(别称“小保险单”)。自然也是有独特构成,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承诺将保证保险合作合同做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內容,应将保证保险合作合同视作确保保险合同的非常承诺。
而在我国保险业研究会公布公布的招投标保证保险、履行合同保证保险、订金保证保险、品质保证商业保险示范性条文中(下通称“示范性条文”),第一条皆确立: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商业保险凭证及其批单构成。
从保险合同签署看,在由投保人承保和保险人保险投保两环节构成的全过程中会出現投保单、保险单、商业保险凭证等书面形式合同书;从保险合同执行看,又涉及到保险合同內容的反映——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內容的变动——批单。
在其中,保险条款是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实际条款,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办理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要约,批单是保险人愿意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证实,三者都非常容易了解。而针对保险单与商业保险凭证,操作实务中却经常与保险合同混为一谈。
二、保险单、商业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有什么不一样?
《保险法》第十三条最先要求,保险人理应立即向投保人审签保险单或是别的商业保险凭证。这代表着保险人对投保人审签保险单或是别的商业保险凭证是一种法定义务。因而从签署方法看,保险单和商业保险凭证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审签的文档,保险合同则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签订的彼此协议书。
《保险法》第十三条次之要求,保险单或是别的商业保险凭证理应注明被告方彼此承诺的合同书內容。这说明保险单或是别的商业保险凭证是证实保险合同存有及保险合同內容的法律规定直接证据。因而从主要内容看,保险单和商业保险凭证全是保险合同的宣布书面形式凭证,在其中保险单理应记述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商业保险凭证则是保险单的进一步简单化,一般不注明保险条款。
此外从示范性条文中的“本保险合同创立后,保险人理应立即向投保人审签保险单或别的商业保险凭证”看,保险单、商业保险凭证的审签以保险合同创立为前提条件,一方面根据注明保险合同內容具有提醒商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联的功效,另一方面为今后很有可能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出示直接证据。
三、保险合同的解释次序标准
因为各保险合同文档签署/审签存有时差,保险公司理赔中常会出現保险合同中商业保险凭证內部及不一样商业保险凭证间记述內容不一致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要求了保险合同內容不一致时的评定标准:投保单的解释次序一般在于保险单、商业保险凭证,非格式条款的解释次序在于格式条款。在其中,商业保险凭证中产生時间放前的享有优先选择解释次序、笔写方法的解释次序在于复印方法。
依照该司法部门解释解决后,对于实际中仍存有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是收益人对合同文本存在不一样了解的状况,《保险法》仍在法律上确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释可用不好解释标准:对合同文本有二种之上解释的,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理应做出有益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解释。
四、保险合同內容
不会太难发觉,一份详细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也包含承保前的要约、承保后的注释等法律规定內容,比较繁杂。近些年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趋势,电子保单应时而生,其出現节约了纸版包装印刷和投递成本费,且可以减少纸版商业保险凭证间的不一致几率。伴随着后肺炎疫情时期加快数字经济的,保险单电子化时期也有希望加快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