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
3、金时欠款和欠息处理方式、未按时偿还贷款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情形等。第七条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应与投保人签订贷款协议或以保单批单的形式,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起止日期、期限、金额、利率、贷款用途范围、还款要求、违约处理方式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的要求等。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第九条保险公司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办理前,应如实告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保单质押贷款协议或保单批单的主要内容,以显著方式提醒投保人不良贷款确定标准、无法按时还款对保单
4、效力和投保人信用记录的影响、贷款资金用途范围等事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第十条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投保人身份,确认贷款申请为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被保险人非投保人本人的,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公司应确认同意贷款申请为被保险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贷款办理人一般应为投保人本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原则上受托人只能为投保人法定近亲属。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受托人身份,确认贷款申请为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保险公司应审慎发
5、放。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合考虑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流动性状况等因素,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结算利率的平均值。第十二条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管理,确保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监管规定。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贷款用途,并进行记录。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
7、司应制定保单质押贷款逾期处理流程、计息方式、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等事项,并明确告知投保人。第十七条当投保人未偿还的保单质押贷款本息之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可依据贷款协议约定对保单进行效力中止处理;合同效力因贷款原因而中止的,保险公司应提前一个月向投保人发送通知及后续工作提示。如投保人未在保单效力中止后90天内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全面清偿保单质押贷款所欠本息,则构成不良贷款。当投保人全部清偿保单质押贷款本金和利息后,或投保人以解除合同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抵偿保单质押贷款本金和利息后,保险公司应相应调整贷款状态。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做好贷后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用途跟踪,建立贷款清收机
9、本。保单质押贷款发展状况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体系。保险公司在服务投保人的同时,应严格控制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模、速度和比例,防止偏离主业。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遵循风险监测比例要求。保单质押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总资产8%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并列入重点监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纳入流动性管理计划,充分评估保单质押贷款对资产和负债业务的影响,加强现金流预测和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保单质押贷款比例超过风险监测比例的,应相应增加流动性资产占比。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按照反洗钱管理、个人保险实名登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