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界定买卖合同履行阶段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
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一、“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性质和范围
出卖人交付的单证有两类:
第一类是《合同法》第135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此类单证是持有人对标的物拥有权利的证明,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可由出卖人交付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
第二类是《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辅助单证和资料。其虽然不如提取标的物的单证那么重要,但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却是不可缺少,属于从合同义务。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的,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
二、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
1、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2、保修单
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承诺对其生产或销售的标的物在一定期限内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服务的凭证。
3、普通发票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收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5、产品合格证
是指对产品按该产品应具备的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该产品标准要求的一种标志或证明。
6、质量保证书
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标准所作出的承诺,以明确买卖双方的产品质量责任。
7、质量鉴定书
是指鉴定组织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后,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证明。
8、品质检验证书
即商检证书,是对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或拟交付的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后出具的证明;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是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
9、产品进出口检疫书
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检疫组织单位对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或拟交付的合同规定的货物,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后,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原产地证明书
是指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11、使用说明书
是指对产品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的介绍和说明。
12、装箱单
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受人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票中;但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