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保流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投保流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建设银行总行在2006年推行会计及营运体制改革,成立营运管理部,将会计部的操作性工作和营运中心原有的业务性工作合并,将营业网点非实时业务陆续集中到后台,体现集约化管理的优势,减轻营业网点的非服务性工作,极大地推动了营业网点的转型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化,还将继续从减轻前台工作量、提高后台服务支持水平效率等方面进一步将前台工作分离到后台(营运管理部)。

业务流程外包对营运管理工作的作用

降低经营成本营运管理工作将服务外包的主要动因是降低成本。将人力消耗大、工作内容简单、成本高的业务外包出去,可以直接降低成本。因为,专业化分工带来了组织职能效率的提高,许多外包商都拥有比金融机构更有效的资源和组织。同时,服务外包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人力费用,据调查,外包的人力费用还不到银行员工费用的三分之一。

转移风险商业银行和服务外包商之间不单纯是雇佣关系,也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风险共同体。因此,在外包服务的同时,银行也把一些风险转移给了服务外包商。这使金融机构能更好地应对迅速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和顾客需求。除了业务风险随着业务流程外包部分转嫁给外包供应商,承担这部分工作的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也一并转给外包供应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在用人方面的合同性风险。

提高员工素质银行员工从具体的操作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可以投入到更需要他们的地方。同时,工作重点向高技术、高难度的工作转移,使银行员工有更多的学习机会,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业务流程外包对传统业务流程的影响

业务流程外包在给商业银行带来成本、风险降低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与现有模式截然不同的视角、知识、经验和技术。这有利于商业银行改进原有流程或设计新的流程。新的流程将会以一种新的方式影响或者改变商业银行营运管理工作,会对原有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并能够为前台和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推动现有业务流程的再造和优化实行业务流程外包,带来价值链结构的变化,业务管理模式由单一的内部管理模式,转变为内部管理与内外部管理相结合的一种新模式,从新的角度审视原有的业务流程,打破旧框框,去除不合理因素。通过业务外包,商业银行可以实现流程再造,使各项业务流程更加科学。

增加流程中的工作环节在营运管理工作中,一个完整的业务流程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作环节组成,每个环节完成不同的工作内容。银行在实行外包时,要对现有流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分析梳理,合理补充银行控制环节,细化拆分操作环节,使得调整后的工作环节会更全面,更具体。

提高工作效率外包后,业务处理流程会发生变化,较外包前,工作效率会有一定的提高。一是分工更细致,每个岗位所承担的工作环节更少,具体工作更单一,每人只从事某项作业,熟练度会有较大程度提高;二是专门从事某项具体作业的人员会改进操作方法,发现省时省力的办法。

降低操作风险在一个人可以完成一个业务流程或其中的多个主要环节时,很难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当每个员工只能完成流程中很少内容,并且在流程中还有多个控制点时,发生的操作错误很快就可以被下一环节发现,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打破行业界线业务流程外包很容易在新的市场环境中打破传统的业务界线,与外包供应商形成跨业务领域的联合,构成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增强彼此的竞争力。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使得信息传输以及行业监管的低成本运行成为可能。银行为了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产出效率,就必然打破封闭,参与社会分工,从局部的分工走入全面的分工。

业务流程外包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对营运工作实行业务流程外包,其覆盖面非常宽广,既可以小到一个简单的工序,也可以大至整个营运的部分模块工作。尽管这部分工作不涉及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但对商业银行正常运营的重要性是不可忽略的。回报伴随着风险,通过BPO实现对部分传统业务的替代,也是同样道理。因此,必需充分了解、识别采用BPO可能出现的风险,然后采取必要的措施,趋利避害,全面发挥BPO的优势。

决策风险及控制金融业务流程外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但我认为最大的风险是在外包之前:是否应该实行外包,把哪些业务外包。防范决策风险,就要在决策前根据自身情况认真分析外包带来的好处;同时,全面评估各类风险,确保业务外包产生的效益至少能够覆盖风险。

数据安全风险及控制数据安全对商业银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业务流程外包中,服务供应商可以接触到大量银行数据,数据一旦泄露,将对银行造成经营上、法律上的严重后果。服务供应商对银行数据的接触在所难免,必须防止数据泄露。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要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的提取、转移进行限制,避免大量数据暴露;最后,要加强过程监督,防止员工个别行为。

人力资源风险及控制实施外包后,现有聘用人员将转换管理关系,员工的归属感下降,容易出现,造成对银行工作时效性的影响。随着外包的发展,一些接近核心的工作由外包供应商承担,久而久之,银行员工将降低对这部分工作的管理及控制能力,使银行对外包供应商产生依赖。

关键词:施工企业;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探讨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属子分公司、项目部多,施工地点分散、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很多施工企业在全国各地都建立了分支机构,为满足施工生产的需求,企业配置或购买各种型号和种类的机动车辆,这些机动车辆有些是在企业总部所在地购买,有些是在子分公司、项目部所在地购买,因此所上的车牌号可能是不同区域的。这些车辆的保险以往一般是由使用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施工的实际需要来进行管理,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下属部门、分公司或项目部来实施具体的采购。

一、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车险投保存在的问题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由分子公司、项目部自行投保车险的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人员流动性大,负责保险的人员经常变动,可能出现保单遗失、车辆漏保情况,有时需要使用保单时才发现没有保单,给企业带来了风险和财产损失;二是保费成本高,商业车险费改后,连续几年在同省或同地区投保且没有出险,可以享受折扣系数,最低可达三折左右,如果分散投保,可能每年投保的区域都不同,由于出险情况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就无法享受无出险折扣系数,导致保费支出增加;三是分散投保造成企业员工大量重复工作,效率低,增加了管理成本;四是保险公司选择性的只承保低风险车辆,拒保高风险车辆,而像货车、泵车等高风险车辆是施工企业的常见车辆,如不能投保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五是出险后理赔困难等。上述问题通过车险集中管理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在逐步推行车险业务集中管理,通过实施车险集中管理,可以发挥规模优势和科学统筹管理优势,整合资源,达到安全管理目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损失。

二、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车险业务集中管理主要模式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车险业务集中管理主要是从企业总部自上而下实施的,其运作的模式主要有设备部门或车队负责办理车险、委托保险经纪人,其中小型企业一般由设备部门或车队负责办理,大型施工企业基本上采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实施车险业务集中管理。

(一)由设备部门或车队负责办理车险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设备部门或车队工作人员一般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专业性不强,同时本身还有其他本职工作,不能专注于车险集中管理工作。

(二)委托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人有利于解决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国内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采用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推行车险业务集中管理的模式,不少大型企业逐步设立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企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平台,按照企业保险资源集中管理制度要求,负责落实各项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实施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的具体方案

(二)下发车险集中管理文件为使车险集中管理工作实现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施工企业总部下发车险集中管理文件,一是明确车险集中管理的目标、要求、范围、职责分工、违规处理等事项;二是明确投保流程、保费审批支付、理赔流程;三是要求下属各单位指定专责人负责车险业务办理。车险集中管理文件应与《车险集中管理服务协议》配合使用。

(五)建立工作回访及评价机制为保证车险统一集中管理有效运行,保险经纪公司应建立工作回访及评价机制,即保险经纪公司应定期回访施工企业下属二级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项目部了解保险公司出单、理赔等方面服务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矫正,提升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确保车险集中管理工作可以更加有效运行。

[关键词]

保险合同的承继;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批改手续;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车辆转让后,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条款是否继续对受让人有效,这是一个常见法律问题。一般法院以免责条款是否已向受让人提示和说明,且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作为判断免责条款效力存续的标准,不少保险公司因没有达到此要求而败诉。但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公司”)2014年的一个此类案件,却成功进入了再审程序,其申诉理由和再审判决理由,都采用了不同以往的观点。这对同期笔者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公司”)的一桩案件产生了影响。笔者专门研究了永安公司的再审理由,试图借鉴为上诉观点,却发现了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永安公司案件简介

在永安公司案件中,申诉人永安公司承保了一辆大型专项作业车,原车主在投保单上签了字。后来车主将车转让给他人,现任车主没有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在办理批改的时候,永安公司在被保险人一栏填写了现任车主,投保人一栏仍然是原车主。现任车主开车严重超载,发生了对第三方的损害事故。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永安公司没有对现任车主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永安公司的申诉观点和再审改判理由

三、对永安公司申诉观点的简评

四、笔者主张的观点

经过研究,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承继,仅限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也发生变更,保险合同并不承继,而是成为了新的保险合同,此时保险公司必须对新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提示和说明义务。这种观点,在法律和逻辑上均可自圆其说。

(一)从基本概念上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承继合同上的不同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四方主体,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简单说来,投保人就是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他签订保险合同,可以是为了自己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利益。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那其本人就是被保险人。正因为投保人是直接参加合同谈判和签订的人,所以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应当对投保人履行,这其中就包括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变更,自应重新完成一次合同的订立,这样新的保险合同即替代了原有的合同。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有权请求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承受着保险事故的损害后果,也享受着保险人提供的保障,[2]在保险合同中具有核心地位。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本质也是由被保险人转移给受益人的。但被保险人并不是合同谈判和签署的直接参加人,其仅是承接了合同谈判的结果,即合同权利义务,所以,保险人订立合同时的义务无需也不可能向被保险人履行。这就意味着,当被保险人变更时,新的被保险人存在直接继承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的可能性。

(三)《保险法》第十七条与第四十九条可以协调共存根据永安公司的意见,《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是存在冲突的,即在保险标的发生转让的情况下,保险人是没有必要也往往没有办法对受让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但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误解,是源于没有分清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七条的关系,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第四十九条适用于仅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而一旦投保人也发生变更,保险公司必须根据第十七条向新的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新的被保险人不生效。进一步说,出现了新投保人的情况,必须将其作为一个新的保险合同来对待,双方均要履行新合同签订中的全部义务。

(四)《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在逻辑上的问题不存在永安公司还提出了一个逻辑上的问题,但用笔者的观点来看问题,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对于《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在不考虑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有三种可能性:第一,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均不履行通知义务,二者不可能在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则受让人作为新的被保险人,承继了合同权利义务,而投保人因为没有变更,免责条款自然对新的被保险人有效。第二,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甚至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此时除非其受让人,否则保险公司仍然无法对受让人尽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投保人不变更,免责条款对新的被保险人(即受让人)有效。第三,受让人通知保险公司,并前往办理批改手续。此时保险公司和受让人应明确,受让人是否作为新的投保人,如果是,就要重新履行签订合同的手续,保险公司要对免责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三种可能性,都是在现行法律下合理的推理结果,没有任何冲突之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堪称精致。

五、保险公司在车辆转让批改时应改进的流程

(一)人保公司的车辆批改流程在人保公司案件的过程中,笔者专门向人保公司了解了该案以及其他案件中,车辆转让批改的流程。该流程并未写成书面指南,而是以一般做法体现的:1.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组成,盖上骑缝章。2.车辆原投保人甲前去投保,人保公司向其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甲在投保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3.甲若在二手车市场将车辆转让给乙,双方可共同委托丙前往人保公司办理批改手续。4.丙向人保公司提交批改申请,人保公司签发批改单,其上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变更为了乙。5.人保公司将批改单黏附在原保险单后,再在原保险单、批改单、原保险条款上加盖骑缝章,作为完整的保险合同交给丙。在该变更手续中,并不需要丙对任何文件签字。这个流程的问题是明显的。比如,乙或其人丙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故即使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均当场交付给了丙,其上有对保险合同完整性的提示,也有对免责条款的醒目提示,但也难以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再比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做变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参考文献]

[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民事申诉状[Z].2014-4-29.

[2]贾林青.保险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2.

[3]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Z].

保险在进步,理赔也在进步。以理赔金护周全,是保险保障的核心环节之一。但稍有不慎,理赔中的小问题所产生的不愉快就会加大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距离,因此,只有理赔服务做好,投保人的保险体验才好,且更利于保险业长期健康的发展。

一般而言,投保人真实投保、了解自身保险需求并挑选匹配产品,快速有效完整地提供理赔所需各项单证材料,是让理赔更有效、快捷的途径,而理赔不及时可能导致客户对保险服务产生不满。为此,近年来保险公司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或创新、变革服务流程,或增强主动服务,为的就是保证投保人高效无忧准确的理赔。

据了解,为严控服务品质,太平人寿对拥有“先赔后核”权限资格的人严格把关,仅对钻石级及白金级的优质保险人开放。截至2016年底,太平人寿在册的25.2万人中,只有6998名人获得此权限,其中2016年有24759余件此类案件。

案例1:

“先赔后核”36秒收理赔款

在一次住院医疗理赔中,太平人寿湖北武汉地区的客户刘先生的人利用IPAD上“理赔通”平台的“先赔后核”模块为其办理,从理赔信息录入系统到理赔款转入银行账户,前后仅用时36秒,令刘先生乐开了花。

据了解,“理赔通”是太平人寿2014年上线的智能化移动理赔服务平台,“先赔后核”是“理赔通”重要的核心服务功能之一,即对符合条件的简易理赔案件先行预付理赔款,理赔申请和复核操作则后置完成。

案例2:

475万元背后的家庭信任

赔付金额高是该案例显而易见的特点,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太平人寿发现高赔付的背后是客户对太平人寿的高度认可。据悉,客户谢先生自2009年在太平人寿购买第一张保单后,出于对太平人寿产品、品牌、服务质量的认同,至2014年期间,先后为自己和家人投保了十余张保单,涉及理财、养老、重疾、医疗等多个险种,种类多、价值高,其中谢先生个人的人身险保额总计高达400余万元。

据悉,在太平人寿这样的客户有很多,他们持续投保,并把家庭人身风险完全托付给太平人寿,体现出客户对保险的认可及对太平人寿的信任。

案例3:

主动提示主动赔“查漏补缺”

目前本人从事此岗位刚有月余,对岗位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目前以学习保险理赔流程和理赔知识为主,以了解前期和当下保险案件为辅。我的报告主要从岗位认识,工作思路、工作规划、工作建设展开。

通过这一个月的学习与实践,对公司的保险、保价业务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对保险理赔岗位也有了更深的认识。

首先,明确了公司设立保险、保价业务及保险理赔专员的目的。其目的是以经济手段及时补偿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因灾害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把不定的灾害事故损失变为固定的运输保险费支出,并将此项费用计入生产或营业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完善经济核算制,.通过开展保险、保价业、承保和理赔,宣传防灾防损的意义,检查事故隐患,积累有关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对各单位有受理业务时对货物的包装等提出合理建议,从而促进货物运输的安全,减少灾害事故损失。

其次,明确了保险理赔专员的职责定位。

1、保险、保价推广职责。负责对山东分公司全体客服人员和各受理单位取件人员、受理人员进行保险、保价业务推广培训、宣传。每月对各营业所(厅、点)保险、保价业务推广情况进行通报并兑现奖励。

2、保险、保价理赔职责。负责对每起案件的真实怕进行严格把关审核;负责对分公司出港货物出险案件在案后48小时内以邮件等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专业团队报险,并与对方确认;按照公司规定自报险之日起50天内,处理完成本单位在途理赔案件;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提交保险公司审核并跟进理赔进度;跟进各类理赔案件赔款下拨公司情况。

4、保险、保价培训职责。负责对分司客服、各营业所(厅、点)取件人员和受理人员进行保险保价业务的培训工作,以便于更好地了解总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保险、保价业务的新规定,加大保险、保价业务的推广。

以上是我从事保险理赔岗位近一个月的认识和理解,当然有些还是停留在理论阶段,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认识,加大实践,作好与前任保险理赔专员的衔接工作,认真学习前任保险理赔专员总结的流程与经验,以及处理的案例,加大分公司的保险、保价业务的推广力度,提高保险业务收入。

第四,在学习处理保险、保价理赔案件前通过做基础工作加深对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主要是对各营所(厅、点)的保险、保价投保率进行统计,并下发相应奖罚通报;针对前期分公司所下文件加大到付业务投保的推广和统计工作;按公司规定为每个取货人员统计保险、保价奖励提成;每半月做一次保险申报表;每日进行报险和声价值超十万元的货物进行报备;为各所客服主管做绩效考核;逐步掌握公文的写作和文件的审批原则与流程。

最后,要做事细心、有条理。对每一步工作都要作到细致入微,避免因前期粗心导致后期工作产生困难。

以上是对保险理赔专员岗位的近期工作思路。

关于本岗位的工作规划,由于从事保险理赔岗位不久,对保险理赔专员这一岗位的工作职责还不能够全面把握,无法对工作做出较长期的规划,但我有信心做好这一工作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制定与完善中长期规划。

其次,对已报险但未提交资料的案件与客户联系,以便尽快准备好理赔资料,尽早为客户挽回损失。

第三,增加对一线取货人员和受理员的培训,避免因操作不规范造成出险后无法理赔的情况,同时也可为后期理赔提高效率。

第四,加大对各营业所(厅、点)保险、保价业务的推广,提高分公司整体投保率,增加保险收入,减少因不投保造成通融赔付等情况的发生。

关键词:车险市场;中小型保险公司;发展模式

一、中国车辆保险市场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连年快速增长,使人们生活物质水平的也得到快速提升,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也带动了汽车销售量的爆发性增长。车险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在财产保险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从2000年以来,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60%以上。从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上的份额来看,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目前还仍然属于寡头市场,尽管共有38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此业务,但在市场上占垄断地位的仍然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三大保险公司。它们占据的车险市场份额达84%,除老三家外的其他中小型保险公司占据大约16%的份额。从其中可以看出中小型保险公司一直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状态,车险保费收入以及占财险份额都相对较低,这也是导致现在中小型保险公司发展壁垒的原因之一。

二、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市场发展现状

从03年开始的全国范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使得众多的保险公司开始自主开发机动车辆产品和自主厘定费率。这样的转变使得保险公司的费率差异化,车险的竞争越加的激烈,其中也不乏各保险公司之间价格的恶性竞争,价格战的厮杀也屡屡出现,如增加保单责任以吸引投保人或者给予中介回扣从而变相降低保险费率等。这样的厮杀导致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部分长期性亏损,这种非良性的发展势必会导致中国车险市场的混乱以及投保人的权益受损。因此如何引导或者开发新的发展模式是中小型保险公司亟待思考的。

三、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发展模式的探讨

尽管目前的车险市场的利润已经被惨烈的价格战打压的异常稀薄,但是为了争夺市场,夺取市场上的客户资源,从而促进公司其他保险业务发展,很多公司仍然不遗余力得在车险市场中搏杀,所以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的发展模式进行一些思考,从价格战中摆脱出来才是最后取胜的法宝。

1.车险保单的六西格玛质量管理

(1)保单的费率厘定以及对多种因素的考虑

保单的费率应严格遵循精算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定价,而不是一味的打价格战,搅乱保险市场秩序。现在市场中的车险保单费率厘定的标准单一,未充分考虑投保车辆的其他因素,这会造成对投保人的不公平以及市场效率的缺失。从而严格对费率的厘定以及对其他投保因素的考虑,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使客户得到个性化的产品。

(2)保单承保过程

现在车险市场时常出现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大多是由于投保时,人未向投保人解释清楚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导致投保人产生误解。这样的问题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在竞争激烈的市场,这无疑是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巨大的打击。因而,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要提高自己的专业业务素质,本着专业的态度将车险产品介绍给投保人。

(3)对于定损的流程,保险公司则应当最大程度的加快反应速度,在定损效率上让顾客感受到方便快捷。理赔是否足额也会影响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

加强对各个流程的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对于提升投保人忠诚度以及公司声誉都是有着重要作用。

2.车险市场的覆盖策略

车险市场已经被老三家占据了较大份额,中小型保险公司要如何立足,这就涉及到公司市场话语权的问题。

市场中有些中小型的保险公司顺利打入4S店,众所周知,4S店一般是只认可老三家这样实力雄厚的公司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模式是值得中小型保险公司借鉴和参考的。

首先从汽修厂切入,与汽修厂签订直赔协议,获得前期合作机会。并且将现有的客户送一部分到此汽修厂进行维修,待达到一定量后,要求汽修厂出本公司的保险单。这样共同维护双方的客户,达到双赢的结果。

然后,将部分的送修车辆分流到4S店,因为从目前4S店的盈利点来看,主要是它的服务,而不是汽车销售,所以将希望在4S店享受高品质服务的客户引到4S店,模仿前面与汽修厂的模式,4S店达到一定送修量后要求出单,与4S店实现共赢。这样又进一步拓展了保险公司的市场。

待两方都合作到一定阶段后,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量的客户,此时在市场的话语权增强,那些小型的二级经销商一般是跟随大流,则会在4S店与汽修厂的影响下选择与此保险公司合作。这样的一个由点拓展到面,从而延伸覆盖出去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占领和瓜分剩余市场。

四、为了避免在现今惨烈的价格战中一味压低自己的利润空间,各保险公司都应当积极探索新的车险发展模式,从产品质量到人员素质的提升,再到市场拓展覆盖的策略。这样,车险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脱离价格低质量低的怪圈,实现车险市场的良性发展。(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参考文献:

[1]张庆洪,何清,机动车辆保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7,8

[2]熊腊森.浅论6σ经营管理理念[J].现代焊接,2002,(06)

1、投保人在原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开具参保凭证;

2、投保人或新单位带上参保凭证、社保卡及个人有效身份证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3、社保部门审核资质,符合条件就与原参保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并办理转移;

4、投保人到原投保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5、到社保接收社保部门申请转入;

1997年6月7日,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劝说下郑先生同意购买了60万元终身寿险。业务员提供的投保单上最后写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完本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后,请向我公司业务员交纳首期保险费,并索取临时收据。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单将延后1至5天呈送。郑先生随后按业务员的要求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指明受益人为妻子赵某,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

1997年7月2日,郑先生出差乘坐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郑先生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郑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6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并审查后认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额巨大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郑先生虽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但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于是作出拒赔决定。赵女士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义务。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的三条理由:首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预交首期保险费只是要约行为,不能因此就认定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其次,郑先生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和应交纳的保险费;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赵女士则认为,郑先生填写投保单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则是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郑先生没有完成体检这一过程,只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通知郑先生,过错应该在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理应做出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与保险公司间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返还其所收郑先生的保险费。赵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结案。

案例: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被保险人郑先生未按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体检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承保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缴纳期的退保。在费用缴纳期不相继续买了,也是可以退保的。前提是必须缴纳一个保险年度,这个时候退保要扣除很多的费用,长期保险的话就不是很划算了,具体扣除费用的标准,在保单上都写得很清楚,自己看一下就行了。下面着重介绍一下这种退保的流程。

到太平台保险柜台办理。将材料拿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柜台,取号办理退保业务。业务人员受理材料之后,会在30日之内通知你去领取保单价值金,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单价值金的扣除比率是不一样的。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形成及发展

该险种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余年的历史,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保险制度。法国是最早开展这种保险的国家之一,之后,逐步被英国、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引入。目前在世界上,对工程潜在缺陷险强制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有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芬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美国新泽西州等;没有工程潜在缺陷险强制要求但有工程潜在缺陷险市场的国家有:比利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日本、科威特和塞内加尔等;没有工程潜在缺陷险强制要求,也没有工程潜在缺陷险市场的国家和地区有:阿根廷、加拿大魁北克省、荷兰、伊拉克、约旦和菲律宾等。

一个工程在竣工后多年,由于竣工时及以前未被发现的原始设计、材料、规程或工艺不善的缺陷,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这对业主而言是一个常见却又很难解决的问题。首先基本每个工程都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风险;其次,如果修复这些缺陷需要很大的费用,这笔费用无论是业主或者建筑商都很难负担。这种情况下,由谁来负担是个问题,设计者、材料供应商、还是承包商?另外很多时候,这种质量问题往往是由于设计、材料或者工艺等多个因素共同造成的。发生质量问题时,负有相应责任的一方可能因正在从事其他项目而无暇顾及,甚至已经破产。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主要承保新近完成的商用和工业建筑,通常是在十年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所在国家保险市场的情况,一般提出的保险费报价为工程造价的0.5―3%。通常,在工程开工时,双方协商质量责任保险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预付20―30%的保险费,当工程竣工,并取得建筑师签发的竣工证书以及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最终报告及合格证书后,保险单生效时,投保人缴纳剩余70―80%的保险费。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从工程竣工时开始生效(日本的住宅保险从住宅交付使用时生效),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不得撤消,并且通常足额投保。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单分析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是以工程质量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证保险,即由保险人为工程潜在缺陷的可能责任主体向有关利益方提供的一种工程质量保证。

一、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潜在缺陷保险是第一方保险,意为这个保险通常只保护业主和/或项目的融资机构。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内在缺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一方或数方,指所有权人,业主或融资机构,也可以是财产的后续购买者或其人。虽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款之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如承包商。但实践中,在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承包商的代位追偿权。而投保人通常是对工程内在缺陷负有责任的承包商或设计单位,但如果是住宅工程,通常是开发商来负责投保。

二、适用性

三、承保范围

一般临时性项目和生命周期很短的项目不属于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因为这些项目的成本通常不高,业主可通过现有的保险获得保护,例如职业责任保险或工程一切险。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也不能得到保险,因为它们要么需要一年的维护计划把它们养护在特定的环境中(如海洋工程),要么它们的使用期限主要取决于使用方式并不仅仅是它们的建造方式(如竖井)。综上所述,符合潜在缺陷保险承保范围的建设项目必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生命周期大于4年;二是使用期限不取决于维护计划或使用方式;三是控制成本(技术审核)不能超过建设总成本。这个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合同实际到期的10(或者12、15)年内的以下费用:修复损坏的费用,阻止即将发生的损坏的补救行动的费用,专业人员的费用,清除残骸和清理场地的费用,公共权力部门要求复原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和由建筑结构潜在缺陷产生的与上述费用有关的应付的任何增值税。

潜在缺陷必须由建筑的主体结构产生,但是整个建筑物损害赔偿费包括非结构部件和服务。以下情况一般不在保险范围内:非结构工程和设备的缺陷;由于缺少维护和错误使用导致的缺陷;验收接受后由于结构变化导致的缺陷;验收接受前的已知缺陷。

投保运作流程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一直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保险。虽然由于保险公司不同,这个保险范围也会有一些变化,但是大部分保险单是基于一个通用模式。投保需要的信息包括合同概况、合同价值、合同期(维护期)、合同项目所在的位置、合同的采购方式、现场计划(现场规划等)和现场条件(已有结构等情况)等。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风险转移和运作过程见图1。它可以把施工工艺不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和设计缺陷的风险分别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设计单位转移给保险公司。投保人一般在项目立项设计时,就必须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报价,投保人接收后,保险人出具保险意向书。根据保险意向书,保险人仅仅承诺提供保险意向,当工程项目的建造不符合技术检查服务机构的要求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不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不退还预付保费,并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技术检验服务费。现在也可以在工程完成后再协商保险事宜。

保险公司的主要责任是了解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影响因素,并最终使建筑物免于潜在缺陷等的影响。保险公司的早期介入很重要(通常在施工前),作为为这类风险提供保险的条件,保险公司要求有一个技术检查服务机构(TechnicalInspectionService,简称TIS)评审设计和施工风险,以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检查服务机构应能提供公正的技术建议,因此它必须独立于业主、施工单位、建筑师和设计部门,且不能参与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及现场管理和监督。此外,技术检查服务机构不能充当过失调停者的角色。

技术检查服务是指保险人确定了承保意向之后,将与技术检查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技术检查服务机构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段过程进行跟踪与鉴定。在工程设计、建造的不同阶段,技术检查服务机构对设计(计算假设、规范、图纸)、材料(规范、试验证书、实施方法)、和现场作业进行审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风险评审报告。技术检查包含按照预定的检验计划,对建议的设计和现场工作检查的全面评估,以便于保险能够在工程实际竣工后发挥作用,并且监督施工过程。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工程不令技术检查服务机构满意,它将出具限制性报告,列明其保留意见。如果投保人不按技术检查服务机构的意见作出调整,那么保险公司在工程完工时,有权拒绝提供保险保障。工程顺利竣工后取得竣工证书,技术检查服务机构也将向保险公司出具最终报告,并签发合格证书,证明该工程符合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条件。投保人交清保费后,保险公司正式签发保险单。

索赔

索赔是在发生质量缺陷后,在保险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应得的补偿。索赔密切关系着各个参与方的利益,是整个保险流程中重要一部分。

一、与缺陷通知期的关系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工程竣工验收后,缺陷通知期(DefectsNotificationPeriod,即维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就开始了。通常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承包商应负责修复业主方在缺陷通知其期满之日或之前通知的缺陷,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在没有投保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时候,如果工程缺陷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设计工作,设备材料和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没有遵守其他合同义务三类原因中任一种情况造成的,那么,承包商应自费修复;否则将承包商修复缺陷的工作以变更方式处理。对于这两种情况,其风险和费用分别由承包商和业主单独承担。

如果投保了工程潜在缺陷保险,该保险可以从工程竣工时开始生效,一般要求保险期是十年。投保后,如果建设工程在缺陷通知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若该缺陷是承包商造成的,一般承包商为第一负责人,由其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若不是承包商造成的质量缺陷,如设计和材料问题,一般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在缺陷通知期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二、索赔的程序

一旦发生破坏、损害或坍塌的威胁,或遭遇保单索赔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情况,以及发生的任何损失虽未投保但对结构工程稳定性造成了威胁,被保险人应(自己负担以下费用):

(a)及时给保险公司书面通知;

(b)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损失;

(c)在事故发生后60天内,向保险公司呈交索赔细节的书面资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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